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6 13:19浏览量:1995
医疗事故的防备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必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惯例,遵循医疗服务作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惯例的训练和医疗服务作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分或许装备专(兼)职人员,详细担任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作业,查看医务人员执业状况,承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供给咨询服务。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规则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材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完毕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禁止涂抹、假造、藏匿、毁掉或许争夺病历材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许仿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查验陈述)、医学影像查看材料、特别查看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载单、病理材料、护理记载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规则的其他病历材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则要求复印或许仿制病历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当供给复印或许仿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许仿制的病历材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许仿制病历材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许仿制病历材料,能够依照规则收取工本费。详细收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分规则。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况、医疗办法、医疗危险等照实奉告患者,及时回答其咨询;可是,应当防止对患者发作晦气结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拟定防备、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防备医疗事故的发作,减轻医疗事故的危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作或许发现医疗事故、或许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行为或许发作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当即向地点科室担任人陈述,科室担任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担任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分或许专(兼)职人员陈述;担任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分或许专(兼)职人员接到陈述后,应当当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状况照实向本医疗机构的担任人陈述,并向患者通报、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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