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分:北京市公民政府发布文号: 民民字[1986]第33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同意、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
婚姻挂号方法》,结合本市婚姻挂号作业的具体状况,拟定本细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成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公民政府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挂号。婚姻挂号机关有必要严厉遵循《婚姻法》、《婚姻挂号方法》和本细则处理婚姻挂号作业,保证合法
婚姻关系的建立,避免违法婚姻的发作,保护和稳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相关法规: 第三条 本市婚姻挂号作业的主管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四条 制止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职责如实为本单位请求成婚的当事人出具
婚姻状况证明,不得托故约束和阻遏。第二章 婚姻挂号机关 第五条 本市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公民政府或市、区、县公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区、县公民政府指定机关,应报市民政局存案。 第六条 婚姻挂号机关要由经区、县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查核合格并获得“婚姻挂号员”证书的人员专门担任婚姻挂号作业。婚姻挂号员要坚持相对安稳,如需变化,应同区、县民政局洽谈。 第七条 婚姻挂号员有必要做到:(1)了解《婚姻法》、《婚姻挂号方法》等有关法令、法规、规章;(2)建立一心一意为公民服务思维,对当事人自动热心、情绪和蔼不刁难当事人,不徇公情;(3)坚持原则,严厉法律、文明法律、科学法律;(4)作业认真担任、深入细致,不草率、不迁延。 相关法规: 第八条 姻婚挂号机关处理婚姻挂号的时刻,要尽量方便群众,办公时刻要固定,并在本辖区内发布。 第九条 婚姻挂号员要结合请求成婚的当事人状况,解说《婚姻法》,使当事人能知法、遵法,并进行
晚婚晚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发起节俭办婚事,对立铺张浪费,抵抗封建主义的陈规陋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维。 相关法规: 第十条 婚姻挂号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好婚姻挂号档案。区、县民政局依据婚姻挂号档案,向丢掉《成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
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书同原《成婚证》《离婚证》具有平等法令效力。 第十一条 《婚姻状况证明》、《成婚请求书》、《离婚请求书》、《成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民政部格局由市民政局一致印制。《成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经区、县公民政府加盖印章。《成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挂号专用章(钢印)。婚姻挂号机关颁布《成婚证》、《离婚证》和区、县民政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