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
白叟遗愿不能够扫除孙子女代位承继公司股份的权力
【问题提示】
能够以白叟遗愿掠夺孙子女的承继权吗?
【案情介绍】
李某八十年代中期贷款成立了一家页岩砖厂,通过二十年的精心运作现已开展成为财物达五千万元的建材有限公司。李某与妻子共生有二子一女,妻子已于十年前因病逝世,长子李某才在集公司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次子李某福因
车祸在十三年前逝世,女儿李某菊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任主管。二○○五年四月,李某因心肌梗塞忽然逝世。长子李某才继任公司董事长,并掌管李某留下的一切家庭产业。次子逝世时留下一子一女,儿子李某军在公司任职,女儿李某婷在大学攻读硕士。李某军和李某婷在爷爷李某身后屡次向自己的大伯李某才和姑姑李某菊提出要承继爷爷的遗产与公司股份,均遭到二人严峻回绝,其理由一是作为长子,其接手公司董事长是白叟李某的遗愿,公司是正在工作的企业,不能当作遗产切割;二是作为孙辈的李某军、李某婷无权承继爷爷的遗产。所以李某军和李某婷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自己的大伯和姑姑,要求承继爷爷的遗产和公司股份。
法院经审理以为,依照承继法的规则,孙子女有代位承继的权力,李某军、李某婷契合代位承继的构成要件,而公司股份能够依据公司法规则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则时作为权力比例予以承继,李某军、李某婷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当得到支撑。判定支撑了李某军、李某婷的诉讼请求。
【事例分析】
本案审理中触及的要点一是孙子女有无代位承继的权力,二是有限公司的股份能否予以承继的问题。
一、什么是代位承继?
依据承继法的规则,代位承继又称直接承继,是指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假如没有遗言,由被承继人已逝世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其参与承继其应承继的遗产比例的一种承继准则,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承继人称为被代位承继人,其后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承继人,他们的承继权是代位承继权,在代位承继的情况下,代位承继人替代被代位承继人所固有的承继位置、次序和应继比例。关于代位承继的理论依然归于法定承继规模中的一种特别承继准则,是为
补偿榜首次序承继人中子女的缺额而设定的,在正常情况下,被承继人逝世时其子女便依法同其他榜首次序的法定承继一同直接行使承继权,假如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则榜首次序承继中就产生了空缺,原应由先亡子女承继的那一部分遗产比例就可能成为无人承继的产业。所以,法令承认先亡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本质便是赋予他们代表先亡老一辈直系血亲获得本应由其承继的遗产。假如被承继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丧失了承继权,则其后辈直系血亲也就没有代位承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