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3 11:49浏览量:1722
就一件刑事案件而言,刑事拘留往往是公安机关或许检察机关首要要对违法嫌疑人采纳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0天,是刑事案件的根本依据构成阶段,再加上同意拘捕的7天期限,在行内被称作“黄金三十七天”,因而,了解刑事拘留的相关法律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介绍一下刑事拘留的相关法律规则:
1、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法》第八十条规则:公安机关关于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违法、实施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违法的;
(三)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
(四)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
(五)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六)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重嫌疑的。
2、刑事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分,有必要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当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拘押,至迟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除无法告诉或许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罪告诉或许有碍侦办的景象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有碍侦办的景象消失今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
3、刑事拘留的期限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制造开释告诉书,看守所凭开释告诉书发给被拘留人开释证明书,将其当即开释。对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通过检查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提请检查同意拘捕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提请检查同意拘捕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本条规则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统辖规模接连作案,或许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持续作案;“屡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一起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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