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什么时候签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3 15:55浏览量:2264
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与船员树立的是劳务联系,所以船员一般是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合同,再由劳务公司差遣到船队作业,劳作合同签定有时刻要求的,那么船员劳务合同什么时候签?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船员劳务合同要在什么时候签定
船员与劳务公司签定的虽然是劳作协议,但两者之间是归于劳作联系,所以签定劳作合同的时刻应该是两边树立劳作联系的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
第十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第五十八条 劳务差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责任。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差遣期限、作业岗位等状况。
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按月付出劳作酬劳;被差遣劳作者在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付出酬劳。
二、船员签定劳务合同应留意什么
我国《海商法》中没有对船员劳务合同作出专门规则,可是2007年9月1日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令》,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船员进行体系标准办理的重要行政法规,说到船员劳务合同的缔结。《船员法令》针对现实存在的我国船员合法权益维护不行的问题,学习世界劳工安排和世界海事安排关于船员维护有关公约的规则,要求船员工会安排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维护,辅导协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供给船只配员服务,应当催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缔结劳作合同;未依法缔结劳作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向船员用人单位供给船员服务。
《船员法令》第27条规则,“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劳作合同的法令、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许参加的有关船员劳作与社会保障世界公约的规则,与船员缔结劳作合同”。那么,船员劳务合同的方法应按照《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确认。《劳作法》第19条规则:“劳作合同应以书面方法缔结。”《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这标明,不以书面方法缔结的合同在方法上存在短缺。可是,我国法令没有规则未按法定方法缔结的劳作合同是否有用。关于这类合同导致何种法令结果,审判实践和理论界有不同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已然法令选用了“应当”一词,就标明合同的法定方法为一种责任性标准,当事人如有违背,天然导致合同无效。另一种观念则以为,“应当”与“有必要”不同,合同未选用法令规则应当采纳的方法不能确定为违背强制性标准,也不该依此确定合同无效。
三、船员劳作合同与船员劳务合同差异
1、船员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的主体不同
船员劳作合同收效后,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是安排领导联系,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法令位置不相等。而船员劳务合同当事人(船员与劳务公司、外派船东)不存在安排领导联系,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船员应遵守劳务公司与外派船东的安排和指挥,两边从头到尾是一种相等的联系。
船员劳作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安排,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有必要是劳作者个人,船员劳作合同的主体不能一起都是天然人;船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两边当事人能够一起都是法人、安排、公民,也能够是公民、法人、安排。
2、合同实行阶段、主体两边位置不同
船员劳作合同签定后,船员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有必要遵守用人单位对劳作过程的统一办理,船员的劳作被看作是用人单位悉数劳作的一部分。因而,不管从用人单位内部看,仍是从其外部看,劳作者都是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劳作,其法令品格在劳作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二者的联系具有从属性。而船员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联系,两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相等主体,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别离实行合同责任。
3、船员劳作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方法不同
根据我国《劳作法》第16条: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及第19条: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方法缔结的规则,船员劳作合同为要式合同。而劳务合同的缔结,只须雇佣人和需求方就劳务内容与酬劳意思表明共同即可树立,无须其他任何方法。因而船员劳务合同为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船员劳务合同要在什么时候签定”问题进行的回答,船员与劳务公司签定的虽然是劳作协议,但两者之间是归于劳作联系,所以签定劳作合同的时刻应该是两边树立劳作联系的时刻。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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