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6 13:27浏览量:710
行为人在非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辆致人逝世怎么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第2款已有明确规则,即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则的过错致人逝世罪科罪处分。可是笔者以为,过错致人逝世罪与交通肇事罪是两个性质天壤之别的违法,有着实质的差异,确定为过错以风险的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更契合法令原理和立法精力。
一、非路途交通肇事致人逝世契合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成心或过错地施行损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的行为。在非路途上发作交通事故,即主要在村庄自行建筑的路途、天然通车构成的路途、住所楼群路途、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途以及厂矿企事业的专用路途上发作交通事故,尽管不契合交通肇事罪规则的在路途上发作交通事故的特征,但这些非路途相同是大众常常收支的当地。在这些非路途上行进,违背交通法规,发作交通事故,相同会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带来风险。因而非路途交通事故损害的社会关系应该是公共安全。根据我国法令规则,在路途上因交通事故构成违法的,应以损害公共安全罪下的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由此能够揣度,在非路途上交通肇事致人逝世,应以损害公共安全罪下的其他罪名科罪处分。由于我国刑法分则未规则在非路途上发作交通事故构成何罪,所以,可将这种违法归类于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二、非路途交通肇事致人逝世的行为确定为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更科学
笔者以为,对在非路途上因交通肇事致人逝世确定为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比过错致人逝世罪更科学,主要有三点理由:
首要,法释?2000?33号司法解说规则以过错致人逝世罪科罪处分,表面上看似无不当,但此罪损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与交通肇事致人逝世损害公共安全这一客体比较是有实质差异的。这是由于发作交通事故形成的严重社会损害性,其首要损害的是公共安全,在这种公共安全下才对特定人的生命发作损害;而过错致人逝世罪,其首要损害的便是特定人的生命。
其次,从刑法立法精力来看,在非路途上违背交通法规,发作交通事故,致人重伤、逝世以及公私产业形成严重损失,均应构成同类违法,而法释?2000?33号司法解说却规则别离按严重责任事故、严重安全事故、过错致人逝世罪科罪处分。很显然,该司法解说规则了的三个罪,别离侵略了两种不同的客体,即严重责任事故罪、严重安全事故罪侵略客体是公共安全,而过错致人逝世罪侵略的客体是人的生命。而在一般景象下,由相同的主观因素,施行相同的损害行为,损害同一社会秩序,只不过形成了多种成果,所以应定一罪为宜,而不宜在不同的客体别离科罪。
第三,从处分成果来看,司法实践中对非路途交通肇事致人逝世以过错致人逝世罪科罪,其量刑起伏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罪中有“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景象的,其量刑起伏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只要“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景象的,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两罪的量刑起伏看,对非路途交通肇事违法,如以过错致人逝世罪科罪,很显然,前者的处分重于后者。这对在非路途上交通肇事的肇事者来说在刑事责任的承当上是不公平的。可是,以过错以风险的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它的量刑起伏则和交通肇事罪根本共同,即“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其最低刑种也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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