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认6万元
补偿职责限额主要是依据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是满意交通
事故受害人基本保证需求。依据2001年至2004年机动车三者险补偿数据剖析,在6万元总职责限额下,“5万元/8000元/2000元”的分项限额能够掩盖约60%的逝世伤残赔案、70%的
医疗费用赔案和65%的财产损失赔案,能够处理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补偿问题。
二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顾客付出才能相适应。现在补偿职责限额6万元约为我国人均GDP的4.3倍。这一比值高于美国(1.4倍)和我国台湾区域(3.7倍)。因为费率水平与职责限额规范的设置密切相关,加之
交强险的补偿准则、补偿规模等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有本质区别,为防止职责限额过高导致保费大幅上升,此次采用了与当时商业三责险最低限额5万元挨近的限额。
三是参照了国内其他职业和一些区域补偿规范的有关规定。如我国海上旅客运送、铁路旅客运送的人身伤亡补偿职责限额最高均为4万元。
“交强险在实施初期职责限额不宜定得过高,应与我国国民收入水平和谐,防止给投保人形成较大的保费压力。”这位负责人说。
据介绍,7月1日之后,车主能够独自购买一份6万元限额的交强险,也能够依据本身的付出才能和保证需求在交强险根底之上一起购买5万、10万、20万、30万、50万以致100万元以上等不同层次限额的商业三责险。
换个视点也就是说,实施6万元职责限额,并不阻碍交通事故受害人经过其他方法取得更高补偿。除最基本的交强险之外,受害人还可从商业三责险以及比如人身意外险、
健康险等多种途径取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