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7 10:41浏览量:2736

《物权法》对不动产品权权属证明有如下规则:
1、不动产挂号簿。第十六条规则:不动产挂号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由挂号组织办理。依据这一条规则,不动产品权档案应该归于永久性档案,并由物权挂号机关办理。对不动产进行挂号办理的一般做法是一产一簿式办理方式。
2、不动产权属证书。第十七条规则: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品权的证明。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挂号簿共同;记载不共同的,除有依据证明挂号簿确有过错外,以不动产挂号簿为准。这一条规则非常重要,即不动产挂号簿挂号事项效能高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假如权利人因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挂号簿记载不共同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人假如没有确凿的依据,其诉讼成果只能以不动产挂号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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