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6 23:27浏览量:1110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行转化性。即联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联系不是行政法律联系,并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安排才干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位置“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两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两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持平,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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