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打开盛,男,1963年1月生,汉族,早应退职而仍未退职的教师,住余姚市低塘大街洋山村南区72号。电话:15306749807。邮编315491。
被请求人:1、余姚市历山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黄智万,校长。
2、余姚市教育局,前者的举行人,和管理人;王标,局长。
裁决恳求:1、责成被请求人履行在未给请求人处理工伤确定、退职手续前,给付请求人薪酬等待遇的法定责任,并依法
补偿、补偿之。
2、责成被请求人对请求人已被抢光16个月薪酬待遇清晰答复。
现实和理由:在新的一年开端之际,对不服余姚教育局于2009年12月15、18日作出的《关于打开盛信访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提出多份《行政复议请求书》的情况下,持续提出
人事争议裁决请求如下:
一、请求人与历山中学在逼迫劳作期间,是有签约的人事、劳作联系的。这也已有余姚市教育局在《报告》中,榜首段最终一句:1987年8月至今,余姚市低塘大街历山中学任教。所证明。可是,据已五次的工伤确定申述被乱作为的行政诉讼,和已六次的人事争议的民事诉讼等的承认:是余姚市历山初级中学,不是王标(张华、王胜战)所《报告》的低塘大街历山中学。并与第二段最终一句:因打开盛上访不断,影响政府作业,要求其到校上班,但已不能担任教学作业,由校园分配,照发薪酬和奖金。
请求人以为:现已不能担任教学作业了,怎样还会有任教至今呢?这证明:余姚市教育局和历山中学在一起招摇撞骗,打击报复、栽赃限制依法申述、上访的公民、三级残疾的,早应退职而仍未退职教师的工伤劳作者。要承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6条规则的行政、刑事责任。
本请求中,是要求承认逼迫劳作期间的全部聘任、聘任合同都属无效,并依法补发、补偿损失的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退职的待遇,和未办退职手续前的国发、校发等薪酬待遇。及歹意拖欠的已实践付出劳作的作业待遇。
二、余姚市教育局在《报告》中,第三段的最终一句称:关于打开盛其他信访事项,2007年4月,中心处理杰出问题及群体性事情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门听取了我市市委的专题报告,作出了属“无理上访”的定性。又第四段最终一句称:关于打开盛所供给资料的许多问题,已有各级信访部门经过各种方式给予了答复或由司法部门进行了裁决。非判定证明未处理。
请求人以为:1、关于21项内容的调查核实函中的信访问题,2007年余姚市委是不可能报告的,中心也是不可能定性属无理上访的。是王标等责任人歹意违背中心决议,栽赃请求人。2、信访答复不能代替裁决请求。3、对余姚市教育局和历山中学一起施行的多种新的工伤损伤,如打瞎右眼等的行为等,都要求进行是否工伤的确定,和工伤医疗待遇等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