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4 22:10浏览量:465
德州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经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说: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危害,补偿权力人申述恳求补偿职责人补偿财产损失和精力危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补偿权力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许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当抚养职责的被抚养人以及逝世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补偿职责人",是指因自己或许别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过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可以减轻或许革除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成心或许重大过错致人危害,受害人只要一般过错的,不减轻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则确认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时,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
第三条二人以上一起成心或许一起过错致人危害,或许虽无一起成心、一起过错,但其危害行为直接结合发作同一危害结果的,构成一起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则承当连带职责。
二人以上没有一起成心或许一起过错,但其别离施行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发作同一危害结果的,应当依据过错巨细或许原因力比例各自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第四条二人以上一起施行危及别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形成危害结果,不能确认实践危害行为人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则承当连带职责。一起风险行为人可以证明危害结果不是由其行为形成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条补偿权力人申述部分一起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一起侵权人作为一起被告。补偿权力人在诉讼中抛弃对部分一起侵权人的诉讼恳求的,其他一起侵权人对被抛弃诉讼恳求的被告应当承当的补偿比例不承当连带职责。职责规模难以确认的,推定各一起侵权人承当平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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