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4 03:43浏览量:378

(2005年南平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第一次整体委员会议审议经过)
经研讨,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裁定委员会”)正式运作前有关人事争议请求时效的问题按以下定见实行: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人事争议裁定,应当在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内,向市裁定委员会提交《人事争议裁定请求书》。
第二条 当事人超越裁定时效期间提出请求的,市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条 当事人在裁定时效期间内提出过裁定请求(或许申述),因其时没有人事争议裁定组织,时效间断。2003年12月11日市裁定委员会建立后,当事人从头提交《人事争议裁定请求书》的,可从头核算时效。
第四条 1990年10月24日至1997年8月8日之间因辞去职务、解雇以及实行聘任合同发作争议的时效,适用《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裁定暂行规则》的规则。
第五条 1997年8月8日至市裁定委员会建立之间因辞去职务、解雇以及实行聘任合同发作争议的时效,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则》的规则。
第六条 市裁定委员会建立之后至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运作期间因辞去职务、解雇以及实行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当事人提交了《人事争议裁定请求书》的,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时效间断的规则实行。
第七条 本定见由南平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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