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医院要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2 23:39浏览量:700
医院有差错需求承当补偿职责
医患胶葛的增多,使社会矛盾添加,妥善处理胶葛有利社会调和安稳。日前,江苏宿迁中院审结一同医疗危害补偿案子,该案经法院掌管调停,原告臧玉玲与被告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达到调停协议,由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于2007年7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臧玉玲补偿款17000元。至此这起医患胶葛得到有用处理。
2006年3月30日,原告因皮肤触摸“白敌灵”致“急性有机磷中毒”到被告处住院医治。4月4日清晨1时,被告方值勤护理为给予原告左臀打针阿托品0.5mg。当日6时,原告向被告医师反映打针部位痛苦、酸麻、乏力,被告给予相应的医治。4月5日请神经科主任会诊仍未见反常。4月6日清晨再诉痛苦加剧,查体无反常,持续解毒医治,签字为证。被告安排床位医师、护理、患者三方承认打针部位在正常规模。体检:左下肢肌张力正常,病理反射未引出,未予特别处理。2006年9月23日、10月19日原告两次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就诊。2006年4月13日、7月6日、11月14日,原告三次到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进行神经肌肉电生理检测,定论均为:左下肢神经源性危害。因原告以为其危害系被告差错医疗行为导致,与被告发作胶葛。
2006年11月6日,经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局托付,宿迁市医学会对该胶葛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等级和职责程度进行判定。定论:2006年4月4日医方对患者进行左臀部肌肉打针阿托品0.5mg后,患者呈现左下肢麻痹、痛苦、乏力等症状,医方处理办法欠妥,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对原告的医疗护理医学主张:持续恢复医治。原告对上述定论不服,与被告洽谈不成,因而成讼。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恳求,本院托付江苏省医学会对本案胶葛进行从头判定,在托付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从头判定的恳求。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发诉讼,医疗机构负有举证职责证明自己无差错。本案所涉病例现已宿迁市医学会判定以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虽对该定论不服,但未有供给充沛的依据推翻该定论,亦撤回了从头判定的恳求,故原告恳求被告承当悉数补偿职责依据缺乏。因宿迁市医学会的判定定论指出被告的治疗护理行为存在差错,即在原告呈现左下肢麻痹、痛苦、乏力等症状后对原告采纳的处理办法欠妥,一起被告方的护理文件书写不标准,鉴于以上两方面的差错,被告应当对原告所受危害承当必定的职责。依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承认被告承当职责的份额为40%。判定被告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三日内补偿原告臧玉玲2566元。宣判后,原告臧玉玲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终究自愿达到协议:一、被上诉人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于2007年7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上诉人臧玉玲补偿款17000元;二、上诉人臧玉玲今后所发作的任何费用以及可能发作的残疾均由上诉人臧玉玲自己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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