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漏诊怎么
补偿法院以为,
医疗机构对危害的发作具有片面差错是其承当侵权职责的根据之一,假如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
医疗事故的行为遭到危害,医疗机构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漏诊的医疗差错,医院应根据自己的差错程度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归纳本案案情,医院承当25%的补偿职责较为客观合理。据此,法院判定:医院补偿王某各项丢失算计人民币470000余元的25%即人民币118000余元。
[案情介绍]
2006年12月,王某因“右下肢痛苦麻痹一年、腰痛二月”至无锡某医院住院医治,确诊为“腰椎间盘杰出症、右足丹毒、右足癣”,2007年2月,王某因“右足痛苦伴皮肤潮红、发凉三月”再次至该医院医治,确诊为“右下肢闭塞性脉管炎、右第五趾部分坏死”,予以抗感染医治、止痛等处理。
半月后,王某自动出院前往鞍山某医院,确诊为“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随后别离行右足小趾截肢术、行右下肢静脉动脉化、行右膝下截肢术。王某以为最初在无锡医院诊治时,医师遗漏了诊治,归于医疗差错,便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补偿
医疗费、护理费等算计145000余元。
审理中,经王某请求,法院托付司法鉴定所对医院对王某的诊治进程是否存在差错以及若存在差错、该差错与王某截肢的危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加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定论为:1、医院对椎间盘杰出的诊治无医疗差错;2、右下肢血管疾病为右下肢截肢的主要原因;但医院对王某“右下肢痛苦麻痹一年”的查看及确诊欠周全,故存在漏诊的医疗差错,使王某延误了医治机遇,其医院差错参加度拟为20%-30%。
[案情成果]
法院判定:医院补偿王某各项丢失算计人民币470000余元的25%即人民币11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