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与出租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1 19:07浏览量:2839
我们每天都在坐租借车,可是很少有人对租借车司机和租借车公司之间的联系和运作方法有了解。长期以来,租借车司机和租借汽车公司二者之间究竟是承揽运营联系仍是劳作联系,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经过查找收拾出了以下信息供我们参阅。
驾驶员与租借汽车公司是不是劳作联系
租借车司机要承受公司的教育训练,对外以租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尽管表面上看,租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议劳作时间、劳作地址的权力,但这是由作业内容的特殊性决议的,实际上必定发生的各种费用决议了其不可能挑选不供给劳作,其是经过承揽租借车公司的车辆运营权而取得营生的时机,也就是说其收入来历只能依托公司,因而租借车司机相对于租借车公司在品格上、组织上、经济上有必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契合劳作联系的特征。法令、法规及政策性规则也要求租借车公司为租借车司机购买社会保险,租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相同承当用工本钱,在取得运营赢利的一起承当应尽的社会责任。因而,存在劳作联系。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四)考勤记载;
(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其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租借汽车公司经过承揽运营合同的方法躲避本身的责任,将与司机的联系定位成承揽运营联系,是现在租借车职业的普遍现象。但公司和司机之间实际上依照法令现已发生了劳作联系,司机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维护。广阔司机朋友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应拿起法令的兵器维护自己。更多问题请概况咨询听讼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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