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否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6 09:48浏览量:716
用工单位可否将劳作者退回劳务差遣单位
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被差遣劳作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则景象的,用工单位能够将劳作者退回劳务差遣单位,劳务差遣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则,能够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 
第39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用人单位能够将劳作者退回劳务差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2.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危害的;
4.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第1、2项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1.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
2.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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