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机动车
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请求:
1.在户籍地寓居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请求;
2.在暂住地寓居的,能够在暂住地提出请求;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寓居地提出请求;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请求;
5.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请求。
初度请求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请求表》,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持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1.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归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1.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归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组织人员请求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1.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2.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归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