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务派遣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9 05:08浏览量:2136
咱们知道国家对劳务差遣在法令方面做出了清晰的规则,可是各地方依据当地的实践状况,在不与国家法令抵触的状况下也会拟定适用于当地的一些劳务差遣规则。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天津市劳务差遣规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天津市劳务差遣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差遣处理,规范劳务差遣行为,保护差遣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实施法令》和《天津市作业促进法令》,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差遣(包含人才差遣)活动的劳务差遣单位(以下简称:差遣单位)、被差遣劳作者(以下简称:劳作者)、运用差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差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则在我市树立的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安排。
第二章 挂号存案
第三条 劳务差遣实施挂号存案准则。差遣单位在工商挂号后10日内,应当向位于地区县人力社保部分提出存案请求。区县人力社保部分对劳务差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阅定见,报市人力社保部分审阅,对契合条件的,颁布《劳务差遣单位挂号存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布告。人力社保部分于每年 3月底前对存案单位进行复核。
第四条 差遣单位处理挂号存案除供给工商挂号注册相关资料外,还应供给具有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处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处理人员名册;劳务差遣协议;劳务差遣人员名册;劳作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薪酬发放状况,以及人力社保部分需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差遣单位职责
第五条 差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带着有关资料为所招用的劳作者处理招工存案、作业挂号和劳务差遣协议存案等手续。逾期不办的,依照《天津市作业促进法令》予以处分。
第六条 差遣单位应当与劳作者依法签定二年以上期限的劳作合同,在劳作合同中要清晰劳作者的薪酬、社会保险、差遣期限、用工单位、作业岗位、免除停止劳作合同条件、违约职责等内容。
第七条 差遣单位应当准时足额为劳作者发放薪酬,交纳养老、医疗、工伤、赋闲、生育保险费。劳作者在无作业期间,差遣单位应当按月付出不低于本市最低薪酬规范的劳作报酬,并交纳社会保险费。跨地区差遣劳作者的,被差遣劳作者享有的劳作报酬和劳作条件,依照用工单位地点地的规范履行。
第四章 用工单位职责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将运用差遣劳作者状况和差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分存案,并担任劳作者在本单位的日常处理作业。核对差遣单位的《劳务差遣单位挂号存案证书》、劳作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作合同等资料,并与差遣单位签定劳务差遣协议。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奉告劳作者作业要求和劳作报酬,付出加班费和绩效奖金,供给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对从事同种作业的被差遣劳作者与非差遣劳作者实施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薪酬福利准则。用工单位无同类非差遣劳作者的,参照用工单位地点地或地点职业相同或附近岗位劳作者的劳作报酬确认。接连用工的,实施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被差遣劳作者依法参与用工单位薪酬团体洽谈,树立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依照劳务差遣协议的约好向差遣单位付出劳作者薪酬、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付出凭据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劳作者在差遣期间发作工伤事故损伤的,用工单位应当帮忙差遣单位做好工伤确定申报作业。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则和劳务差遣协议约好,付出工伤员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运用被差遣劳作者地点岗位确需实施特别工时作业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分申报,一起奉告劳务差遣单位和被差遣劳作者。
第五章 劳作合同与劳务差遣协议
第十三条 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除应当具有《劳作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则的条款外,还应具有用工单位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用工单位联系方式,被差遣劳作者的差遣期限和作业岗位。人力社保部分应当拟定劳作合同演示文本,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应当参照运用。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运用非依法树立的劳务差遣单位差遣的劳作者,由用工单位承当差遣单位责任。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职责。
第十五条 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定劳务差遣协议,并报人力社保部分存案。人力社保部分与工商部分应当拟定劳务差遣协议演示文本,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参照运用。
第六章 薪酬处理与社会保险交纳
第十六条 差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薪酬和社会保险费单独立帐处理,树立专门的薪酬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企业其他账户别离处理。不得以任何名义移用或停留薪酬和社会保险费,不得托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作者薪酬。
第十七条 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作者收取任何方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拘留劳作者身份证,不得向劳作者收取处理费用,劳作者应当个人担负的用水、用电、供暖、通讯和房租等费用在外。
第十八条 差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规则的相关资料以及劳务差遣协议,为劳作者处理社会保险挂号申报及缴费;差遣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职责。
第七章 监督处理与法令职责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依法对劳务差遣活动进行监督和查看。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分每季度对差遣单位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成果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分,市人力社保行政部分每年第一个季度对差遣单位进行年度查核复核,不合格的,回收《劳务差遣单位挂号存案证书》并向工商行政部分通报。
第二十条 差遣单位未在规则期限内存案的,依照《天津市作业促进法令》规则由人力社保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依照规则承受年度查验的,由工商部分按相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回绝人力社保行政部分的监督查看,不得谎称、瞒报和藏匿相关资料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差遣单位违背本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则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分和相关部分按相关法令规则予以处分。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职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0日起实施,2016年9月2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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