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赔偿的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5 15:45浏览量:81

裁人补偿的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则:“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劳作者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酬是指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
    依据以上规则,单个裁人的经济补偿核算方法为等同于规划裁减人员为:一个月提早告诉金加作业年限乘月平均薪酬,其间月平均薪酬和作业年限均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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