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4 06:49浏览量:405
一、因查验、判定的需求暂扣交通事端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求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能够延伸20 日。对回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越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伸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可延伸1个月。
二、交通事端职责确定,应自交通事端发作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细微事端5日内;一般事端15日内;严重、特大事端20日内。因交通事端情节杂乱不能如期作出确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别离延伸5日、15日、20日。
三、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从头确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从头确定请求书后30日内,应作出保持、改变或许吊销的决议。
四、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议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请求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议。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议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请求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的期限
当事人对职责确定不服,请求交通事端职责从头确定,请求人必须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请求。逾期请求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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