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萍(音),女,1959年4月8日出世,汉族,我国电子信息工业集团公司管帐,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2号楼。
原告周侠(音),女,1963年10月15日出世,汉族,我国新时代公司处长,住肯尼亚。
原告周普(音)(兼周萍、周侠托付代理人),女,1960年6月7日出世,汉族,城建一建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2号楼。
周朴托付代理人李梅英,女,1951年1月2日出世,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大街法令服务所工作者,住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西里25号楼2门202号。
周朴托付代理人王鸣,男,1951年3月18日出世,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大街法令服务所工作者,住 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西里6号楼18号。
被告何XX,女,1953年9月12日出世,汉族,我国石化经济信息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路44号楼3号楼。
托付代理人杨健,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萍、周普、周侠与被告何XX法定承继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萍、周普、周侠及其托付代理人李梅英、王凤鸣与被告何XX及其托付代理人杨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周萍、周普、周侠诉称,被告与原告父亲周X德于2003年11月4日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周X德用其与前妻的工龄依据国家福利分房方针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院房子一套,共104.85平方米。另原告的父亲周X德和被告于20006年6月一起在单位购买了8.5万元的基金。原告的父亲周X德于2007年1月24日逝世,被告私自从周X德的银行帐户里取走6400美元。被告还从周X德其他帐户中取走部分金钱,合计240887.96元;另被告与周X德坐落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及海淀区蓟门里东区1106号房子一套;恳求切割存款。
被告何XX辩称,被告与周X德是合法的爱人,两边的
婚姻关系从1996年开端,于1999年12月28日期间离婚,于2003年复婚。不论何原因离婚、复婚,被告有权力与三原告一起承继在周X德名下的遗产。三原告及被告是周X德的合法承继人,应平均分配遗产。本案在详细切割遗产前,应对被告及周X德
婚姻存续期间的产业分出一半归被告一切,另一半归于周X德的遗产应由三原告及被告一起承继。蓟门里房子购买时刻是95年,是被告婚前产业。稳妥基金实践是人身稳妥,而且被稳妥人是被告。稳妥基金与本案无关,不归于周X德名下的遗产。美元是周X德与被告的一起产业,赞同进行切割。关于太平路房子,购买时刻是1999年12月,交给房款时刻1999年11月23日,签合同及交给房款时刻是周X德和被告
婚姻存续期间。在周X德名下的产业被告赞同依照法定承继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