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前爸爸妈妈出资给其买婚房,且未清晰标明赠与,买房时
房产证上也未署其爸爸妈妈的姓名,子女离婚后爸爸妈妈能否建议房子产权?一则实践事例标明:如爸爸妈妈清晰为子女出资作为房款,之后爸爸妈妈想成为房子
共有人得不到法令支撑。
太原市民郝先生和张女士成婚后,郝先生的爸爸妈妈出资20万元首付款,为二人置办一套婚房,该房子还有30万元借款。郝先生夫妻二人登记为房子产权人。婚后8年,郝先生和张女士办理了
离婚手续。离婚之前,郝先生的爸爸妈妈提起了诉讼,要求承认成为郝先生配偶所住新房的共有权人。
郝先生的爸爸妈妈以为,为了给儿子置办新房,他们卖掉了老家的房子,用卖房所得的房款付出了郝先生配偶所住新房的首付款。而张女士则以为,原公婆所付首付款20万元为赠与,且其时郝先生爸爸妈妈彻底没有提出过要将两人的姓名写入房产证。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源以为,郝先生爸爸妈妈出资购房发生在儿子、媳妇成婚之后,他俩付出购房款之后并没有要求签定购房合同,成为一起购房人,也没有依据证明他们在今后8年时间中对房子产权提出过贰言。直至儿子、媳妇因感情问题离婚,白叟才申述要求成为房子产权共有人。
尽管郝先生爸爸妈妈在实践出资时未清晰标明“赠与”,但依据此状况,从社会常理方面能够推定白叟的出资是“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清晰规定,当事人成婚后,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标明赠与一方的在外。在清晰出资性质的前提下,郝先生爸爸妈妈要求获得房子产权,成为房子共有权人的诉求是难以得到法令支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