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6 08:49浏览量:798
劳作能力判定
一、时限
劳作能力判定组织自受理请求后,一般应于三十日内完结判定,单个事例不得超越六十日。
二、请求条件
伤病人员在罢工留薪期内治好或伤病处于相对安稳状况,罢工留薪期满或伤情形成残疾并影响劳作能力的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三、要件
(一)员工请求进行伤病劳作能力判定,须由伤病员工地点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组织向劳作能力判定组织提出书面请求。工伤员工契合判定条件直接向劳作能力判定组织提出请求的,由劳作能力判定组织告诉用人单位为其实行申报手续。
(二)请求劳作能力判定须供给以下资料:
1、劳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确认告诉书;
2、伤病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相片;
3、伤病员工完好接连的原始病历、确诊证明、理化查验陈述等资料;
4、《工伤职业病判定请求书》或《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书》;
5、员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作能力判定,还需供给被判定人与员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用证明;
6、劳作能力判定组织需求的其他资料。
四、处理攻略
劳作能力判定组织按下列程序组织判定:
(一)对受理资料进行分类、挂号;
(二)依据需求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法延聘相关医学专家;
(三)确认判定时刻和判定医院;
(四)告诉相关医学专家和被判定人参与;
(五)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依据国家判定规范和被判定人伤病状况经过临床查看确诊提出各自确诊定见,必要时需托付具有资历的医疗组织进行确诊,也可延聘外地专家进行确诊,然后填写《工伤、职业病判定表》或《劳作能力判定表》;
(六)劳作能力判定组织依据专家作出的确诊定见,确认并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判定定论表》《伤残证书》或《劳作能力判定定论表》;
(七)加盖专用印章,以书面形式别离告诉用人单位、被判定人和基金经办组织,一起告诉当事人15日内有请求从头判定的权力;
(八)劳作能力判定组织自受理请求后,一般应于三十日内完结判定,单个事例不得超越六十日。
五、复鉴条件
(一)享用伤残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判定一年今后,伤情改变时,可提出劳作能力复查判定;经办组织也可每两年提出组织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状况改变调整待遇;
(二)被判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作能力判定组织作出的判定定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判定定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作能力判定组织请求复鉴。省级劳作能力判定组织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三)伤残等级从头鉴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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