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3 23:02浏览量:656
劳作联系的免除是指劳作联系树立后,没有悉数实行曾经,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作联系一方或两边当事人提早免除劳作联系的法律行为,劳作联系的免除一般分为法定免除和约好免除两种方式。但在实践中,一些现实劳作联系的免除往往并不清晰。为此,咱们以为,现实劳作联系的免除要害应从劳作联系构成要件是否丢失来判别进行。
咱们来看一则事例:
当事人罗某于1996年11月到本市电缆厂作业,两边曾签定过一份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从1996年1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罗某持续向电缆厂供给劳作至2003年5月31日止。罗某诉称自2003年6月1日起,电缆厂组织其待岗,但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其观念。电缆厂则称,200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两边劳作合同联系已停止。罗某以为电缆厂至今没有为其处理停止劳作合同联系的手续,两边仍存在劳作联系。2004年5月,罗某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述,要求电缆厂付出2003年6月至2004年5月期间的待岗生活费,并恳求组织作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经依法审理作出判决,驳回罗某的裁定恳求。
咱们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作联系存续期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罗某对其提出自2003年6月1日起电缆厂组织其待岗的观念,有职责供给依据证明。
依据《劳作法》第16条和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条的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签定劳作合同;若两边没有签定劳作合同,而劳作者以用人单位员工身份为用人单位供给有偿劳作的,则两边有现实劳作联系。在罗某与电缆厂没有续订劳作合同的景象下,罗某于2003年6月1日起没有向电缆厂供给有偿劳作,罗某该行为导致两边劳作联系免除。而这一要件的断定,就成了驳回罗某裁定恳求的重要依据。当然,若电缆厂没有为罗某处理免除劳作联系手续而给罗某形成丢失,罗某可就丢失部分向电缆厂恳求裁定要求索赔,但并不等同于两边劳作联系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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