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商标局
商标[1997]39号 1997年8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的处理,标准商标运用答应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注册人答应别人运用其注册商标,有必要签定商标运用答应合同。
第三条 缔结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应当遵从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答应合同从事违法活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顾客权益。
第四条 商标运用答应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应人应当将答应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存案。
第五条 向商标局处理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事宜的,能够托付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认可的商标署理安排署理,也能够直接到商标局处理。
答应人是外国人或许外国企业的,应当托付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指定的商标署理安排署理。
第六条 商标运用答应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答应运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二)答应运用的产品规模;
(三)答应运用期限;
(四)答应运用商标的标识供给方法;
(五)答应人对被答应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在运用答应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上标明被答应人的称号和产品产地的条款。
第七条 请求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表;
(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副本;
(三)答应运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人用药品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应当一起附送被答应人获得的卫生行政处理部门的有用证明文件。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应当一起附送被答应人获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同意出产的有用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