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5 12:09浏览量:1727
【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2011年1月经人介绍知道,两边建立爱情联系后,依乡村风俗,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2月12日在全州县安和乡某支即将50000元礼金款汇入被告蒋某某的个人账户。2012年10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按风俗举办了成婚仪式,但两边至今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50000元。
【不合】
该案的处理有二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本案原告刘某某按乡村的民间婚俗以成婚为意图给付被告蒋某某50000元礼金款,两边虽举办了成婚仪式,但未处理成婚登记,依据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原告恳求返还此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撑,因而,本案原告刘某某申述要求被告蒋某某返还彩礼款50000元的诉讼恳求有现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撑。
第二种定见以为,两边在2011年1月经人介绍知道后同居日子,至被告蒋某某2013年5月22日生育一小孩已长达二年多的时刻。在同居日子及哺育小孩期间,蒋某某举证证明其已花费了钱款,因而,蒋某某称该50000元彩礼款已用于同居日子和小孩抚育的理由建立。故应判定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蒋某某返还彩礼50000的诉讼恳求。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依据本案查明的现实能够确定本案归于因同居联系引起的返还彩礼案子,笔者以为假如机械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是不可取的。理由:1、司法解说(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原意是针对婚约阶段(即未缔成婚姻联系阶段)发作的返还彩礼胶葛,假如同居联系的返还彩礼胶葛也适用此规则,那就违反了司法解说的原意,扩展了条文的适用范围;2、由于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当然也有单个相反的),同居日子乃至生儿育女后,若免除同居联系时触及彩礼返还问题仍适用司法解说(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对女人显着不公平,没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对此类案子应结合该条款第(二)项“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的”的规则考虑以下要素酌情决议返还份额:1、同居时刻长短;2、免除同居联系提出方是谁;3、两边是否有差错;4、是否用于“夫妻”的一起日子;5、当地的风俗习惯,依当地的社会一般观念,公平合理维护女人的权益。详细到本案,两边同居达二年多的时刻,且在同居期间一起生育一小孩,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明被告在同居日子及哺育小孩期间,被告已花费钱款,故对被告称该50000元彩礼款已用于同居日子和小孩抚育的理由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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