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
房地产典当处理,保证房地产典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房地产买卖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重庆市乡镇房子
所有权挂号方法》,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本暂行规则所称房地产典当人,是以其房子所有权及相关土地
使用权作为典当物向典当权人担保实行债款的法令行为。
本暂行规则所称典当权人,是指承受房子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作为典当物担保实行债款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经房地产处理机关检查核发的《产品房子挂号注册证》所挂号的在建产品房工程项目和经房地产处理机关监证的预购产品房合同也可作典当物。
第四条 本市乡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房地产的典当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房地产典当,典当人与典当权人应缔结典当合同并在典当合同签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由典当人和典当权人两边一起到房子所在地房地产处理机关请求处理房地产典当挂号。
典当人或典当权人系戎行所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含港、澳、台区域)个人及法人应向重庆市房地产处理局请求处理房地产典当挂号。
未经房地产处理机关处理典当挂号的
合同无效。
第六条 下列状况之一的不得设定典当:
(一)无房子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被刊出权证的房地产;
(四)房子在拆迁区域范围内的;
(五)未处理换发全国一致款式房子所有权证挂号的、房子所有权异动未按规则处理挂号的;
(六)别人的房地产;
(七)典当人以典当物重复典当的;
(八)其他不得典当的房地产。
第七条 典当物现值应高于实行债款的15%。同一典当物设定数个典当权的,其典当物现值应高于实行债款的30%。典当人对其部分房地产设定典当的,其部分房地产现值应高于实行债款的20%。
第八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典当,典当人只能以其所占有的比例为限,并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以一起共有的房地产设定典当,典当人应事前获得其他一起共有人的书面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