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商标署理次序,保证托付人及商标署理安排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署理是指商标署理安排承受托付人的托付,以托付人的名义处理商标注册请求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署理安排是指承受托付人的托付,以托付人的名义处理商标注册请求或许其他商标事宜的法令服务安排。
本办法所称商标署理人是指在商标署理安排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署理安排和商标署理人的署理行为进行处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处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署理安排和商标署理人的署理行为进行处理和监督。
第四条 请求建立商标署理安排的,请求人向地点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请求挂号,收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许《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署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则。
第五条 商标署理安排不得托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署理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供给任何便当。
第六条 商标署理安排能够承受托付人托付,指定商标署理人处理下列署理事务:
(一)署理商标注册请求、改变、
续展、转让、贰言、吊销、
评定、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供给商标法令咨询,担任商标法令顾问;
(三)署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署理人处理的商标注册请求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署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署理安排印章。
第七条 商标署理安排不得承受同一商标案子中两边当事人的托付。
第八条 商标署理人应当遵循法令,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展开商标署理事务,及时精确地为托付人供给杰出的商标署理服务,仔细保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商标署理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了解商标法和相关法令、法规,具有商标署理专业知识;
(三)在商标署理安排中执业。
第十条 商标署理人不得一起在两个以上的商标署理安排执业。
第十一条 商标署理人应当为托付人保存商业秘密,未经托付人赞同,不得把未经揭露的署理事项走漏给其他安排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在明知托付人的托付事宜出于歹意或许其行为违背国家法令或许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署理人应当回绝承受托付。
第十三条 商标署理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地点地或许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处理部门予以正告或许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越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