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7 10:25浏览量:2662
《劳作法》第十条规矩:“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第十九条规矩:“劳作合同应以书面方式缔结,并具有以下条款:劳作合同期限”。《劳作法》之所以将劳作合同规矩为要式的、书面的合同,意在强化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合同认识,清晰劳作合同规矩是两边当事人树立劳作联系的法令方式,应尽或许明析、翔实。《劳作法》中的劳作合同规矩是劳作力商场的重要规矩,是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执行这些规矩,有利于确认两边当事人的劳作权力和职责,在发作劳作劳作争议的情况下,书面劳作合同作为两边当事人权力、职责约好的记载,是及时处理劳作争议的有力佐证,这对保护劳作联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如今劳作力商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对保护劳作者的权益殊为重要。为确保上述法令规矩的贯彻实施,《劳作法》和原劳作部《劳作督查规矩》规矩:由县级以上各级劳作行政部门中的劳作保证督查组织对此进行监督查看。关于违背上述规矩、危害劳作者利益的用人单位,《劳作法》第十八条规矩:“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矩的条件免除劳作合同或许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当时某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招工时把条件讲得很好,但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当作业开端后,却根本不实行自己的许诺,或许在实行时大打折扣,危害劳作者的权益。咱们从分析本事例中得到的启示是:劳作者为保护本身利益,切不可忽视劳作合同的签定,遇用人单位拒不签定劳作合同时,要及时告发。不然,一旦与用人单位发作胶葛,空口无凭,无据可查,对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极为晦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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