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妥署理人也便是稳妥公司中的作业人员,稳妥公司会分配相应的稳妥署理人对其稳妥公司的事项进行处理。那么,稳妥署理人有欺诈行为的将会构成那种违法?下面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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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妥署理人冒用客户名义骗领告贷
违法嫌疑人刘某系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稳妥署理人,与人寿稳妥公司签有稳妥署理合同,2008年其因成绩杰出被该公司任命为呼图壁县支公司保全组司理。2007年2月至2008年3月,刘某使用其把握的客户个人稳妥投保单等材料信息,在投保客户郑某、蔡某、赵某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上述客户名义在人寿稳妥公司告贷请求书和付款收据上假造客户
名字,从该公司收取告贷合计56900元,后将该款用于个人运营。
二、稳妥署理人构成何罪
本文以为,刘某构成欺诈罪,刘某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把握的客户材料私行处理告贷事务,并采纳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手法,使稳妥公司误以为处理告贷是客户的实在意思表明。刘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欺诈罪。
(一)违法嫌疑人刘某施行上述违法行为没有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从相关法令对稳妥署理人法令地位的界定看,依据《稳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则,稳妥署理人是依据稳妥人(稳妥公司)的托付,在稳妥人授权的规模内署理稳妥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因而,作为稳妥署理人的刘某只有在稳妥公司的授权规模内从事的作业才干是其实行职务的行为,而承受投保人(客户)的托付从事告贷领款等事项仅是一般的民事署理行为;从稳妥公司对稳妥署理人责任的规则看,依据稳妥公司供给的《个人署理人处理办法》的规则,“个人署理人”是指依据公司的托付,签定《个人署理人稳妥署理合同》,向公司收取署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规模内代为处理人身稳妥事务的个人。因而,稳妥署理员从事的任何作业都必须有稳妥公司或许客户直接的、清晰的授权才是能够合法进行的,相反,没有授权的行为是稳妥署理人的个人行为。依据刘某与稳妥公司签定的合同规则其责任规模为:署理出售稳妥公司指定的人身稳妥产品、向客户收取稳妥费、为客户供给售后服务等,而没有为客户处理告贷事务及经手、处理告贷的职权,本案中的违法并非发作于稳妥署理人受托实行代为收取稳妥费等事务过程中,告贷上圈套时是处于稳妥公司资产直接处理操控之下。违法嫌疑人刘某使用作业上的便当,而非职务之便,即使用了在作业中把握的客户材料而冒用客户名义骗得产业;从本案的作案手法看,违法嫌疑人刘某是使用把握客户保单等材料的便当,冒用客户名义,诈骗稳妥公司,请求骗领告贷,占为己有。以上告贷领款行为在稳妥公司看来是刘某承受了客户托付,并持有相关手续,按正常程序处理了告贷、领款,即稳妥公司以为刘某是客户的托付人,刘某承受的是客户的托付,其行为是民事行为,刘某没有使用职务之便。别的,从客户视点看,并没有托付刘某从事告贷行为,刘某是采纳冒用客户名义假造签名的手法获得的告贷,因而其行为也不是使用职务之便,而仅是其个人的行为;从刘某成功请求并骗领告贷的原因看,一是刘某持有客户的保单等相关材料。二是刘某采纳冒用客户名义假造签客户名字的方法使稳妥公司信赖是客户告贷。三稳妥公司没有严格执行“客户告贷”的相关规则。综上,违法嫌疑人刘某采纳诈骗手法骗得稳妥公司信赖是获取告贷的最重要因素。因而,本案中骗财的行为应是首要违法行为。刘某的取财行为并没有使用其稳妥署理人的职务便当,不契合职务侵占罪的违法构成,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违法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从主体上讲,违法嫌疑人刘某具有彻底刑事责任能力人,在违法过程中不具有受公司托付为客户处理告贷事务的职务身份;从片面方面讲,刘某冒用客户名义在告贷手续上假造签名是成心而非过错,并将骗得告贷用于个人运营,具有非法占有之意图;从客观方面讲,处理告贷不属于个人署理人的事务规模,骗得行为非发作在被告人实行署理责任期间,被告人冒用客户名义在告贷请求书和付款收据上假造签名,虚拟受客户托付告贷的现实,使稳妥公司信以为真而自愿交给资产;从客体上讲,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稳妥公司直接处理的产业
所有权。故本案应当认定为欺诈罪。
以上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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