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
婚姻挂号机关处理协议离婚两种。想了解详细相关法律法规,请重视下面这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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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离婚的程序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协议离婚两种。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必须到婚姻挂号机关恳求离婚。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公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进程中
离婚协议的起草进程,应非常稳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依据《婚姻挂号法令》第三章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一起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
第十一条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自己的结婚证;
(三)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育婴、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
假如两边都赞同离婚,而且对子女育婴、产业切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挂号法令》修正施行后,到民政部门处理协议离婚非常快捷。
分家诉讼离婚的程序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公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尽管赞同离婚,可是对子女育婴或产业切割达不成协议的,就只有经过法院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须经过下面三个程序:
第一阶段:申述阶段。这一阶段包含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公民法院递送申述书、副本及相关的依据;
2、公民法院承受原告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检查;
3、经检查申述契合法律规则、要求,作出受理决议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资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争辩阶段。
1、公民法院决议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申述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奉告被告作出书面争辩;
2、被告自收到公民法院送达的申述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争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争辩,公民法院照旧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定。
假如被告确因非个人毅力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争辩,能够据实向公民法院恳求,恳求延期,公民法院院长能够作出延期的决议。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检查依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承认当事人的权力、责任。它包含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争辩;
3、法官掌管调停;
4、调停无效、判定。
离婚诉讼完毕,但假如不服法庭判定(调停),能够在收到判定书(调停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定(调停) 书收效。对收效的离婚判定(调停)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不能恳求再审,只能就有关的产业切割和子女育婴问题恳求再审。
听讼网小编提醒您:即便分家满两年,也不是主动视为离婚,协议离婚的需要去民政局处理
离婚手续,申述离婚的要经过法院申述,判定离婚收效后才是正式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