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现实
婚姻进行法令保护?
对现实婚姻这一普遍存在又关系到广阔群众利益的婚姻方式,我国几部《婚姻法》都未作任何明确规则,仅仅司法解释对现实婚姻作出屡次规则,确是我国法制史上罕见的古怪现象。可是,这几回司法解释对现实婚姻的规则都非常大略,仅仅简略规则未经婚姻挂号的当事人申述“离婚”时,能否按现实婚姻处理罢了,远远不能解决因现实婚姻所引发的其他各种问题。
比方,现实婚姻当事人关系融洽,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离婚”之诉,也没有补办结婚挂号,咱们该怎么确认他们的婚姻效能?对他们的子女,确认为非
婚生子女吗?这些问题法无明文规则,司法解释也是一片空白。明显,在现实婚姻方面,存在法令缝隙。对此,笔者以为《婚姻法》应当弥补如下规则。
1、规则现实婚姻具有与挂号婚姻相同的法令效能。立法者应该依据本国实践,学习其他国家经历,给现实婚姻下一个科学的界说,并能够附加一些合理条件,赋予具有必定条件的现实婚姻与挂号婚姻具有相同的法令效能。
2、规则现实婚姻当事人相应的法令责任。结婚挂号作为一种法令准则,应当在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咱们供认具有必定条件的现实婚姻具有与挂号婚姻相同的法令效能,并不是抛弃对婚姻挂号准则的贯彻执行,反而,笔者以为,法令对未经婚姻挂号的现实婚姻当事人应当规则相应的法令责任,比方政府婚姻管理部门对现实婚姻当事人给予批判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补办结婚挂号,也能够对现实婚姻当事人给予罚款等等行政处罚。这样才干保护法令的庄严,确保婚姻挂号准则严肃性。
3、规则现实婚姻的确认程序。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则现实婚姻的确认权由法院行使。我国法令也能够规则关于现实婚姻的司法承认程序。当现实婚姻当事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就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否归于现实婚姻发作争议时,答应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许好坏关系人提出确认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据现实和法令作出是否归于现实婚姻的判定,以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