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分法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路途交通处理,保护路途交通秩序,保证路途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根本准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对特区内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适用本法令。本法令未作规则的,按照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实行。
驾驭戎行、装备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背本法令的,按照本法令规则处分。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三条 车辆一切人、驾驭人、行人、搭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恪守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保护路途交通秩序。
第四条 对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遵从合法、公平、文明、揭露、及时的准则。对情节细微、未影响路途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正告后放行。
对严峻阻碍路途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分;对屡次实施严峻阻碍路途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剧处分。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担任本法令的实施。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觉承受社会监督,树立健全法令监督机制和职责追查准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实行职务受法令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与。
第二章 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分
第八条 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关于路途通行规则的,处正告或许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阻隔设备的;
(二)违背规则进入
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销物品或许发出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驭
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驭改装、加装动力设备非机动车的;
(二)违背规则载人、载物的;
(三)违背禁行、限行规则的;
(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进的;
(五)违背规则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背前款第(一)项规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收缴动力设备。
第十条 驾驭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进的;
(二)违背规则占用专用车道行进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泊车的;
(四)违背禁行、限行规则的;
(五)不按规则运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则躲避实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许其他不按规则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改动车道或许不按规则方向行进的;
(三)遇有泊车排队等候或许缓慢行进时强行超车或许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穿插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址或许状况下运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进的车辆或许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地道以及高架路途;
(四)泊车或许间断行车时。
第十三条 路途行进的机动车违背规则张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路途交通安全驾驭和安全查看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驾驭机动车行为无交通信号灯操控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进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经过期未泊车躲避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 在路途上或许泊车场发作交通事端,仅形成细微财产损失,根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安全的状况下,对现场摄影或许标划车辆方位后,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安全地址,自行洽谈处理或许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则撤离现场,形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驾驭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恪守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则处分。
第十七条 驾驭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逆行或许后退行进的;
(二)遇紧急状况暂时泊车未按规则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非紧急状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进的;
(四)在正常状况下低于规则的最低时速行进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驭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三个月;对违背规则上下车的搭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按照前款规则处分外,对车辆所属运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进的,对驾驭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运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进的在外。
第二十条 因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处理职责,形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酒后驾驭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驭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驭营运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驭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六个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驭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分外,撤消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二条 重、中型载货轿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向行进的;
(二)违背禁行、限行规则的;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进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重、中型载货轿车载货超越核定载质量的,拘留机动车至违法状况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则处分:
(一)超越核定载质量未到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越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到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一个月,对车辆一切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运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三)超越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到达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一个月,对车辆一切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运用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四)超越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三个月,对车辆一切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运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分,并对车辆所属和运用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驭证被撤消或许机动车驾驭证被暂扣期间驾驭机动车上路途行进的,处二千元罚款,能够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上路途行进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 驾驭机动车超越规则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越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能够并处撤消机动车驾驭证;超越规则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撤消机动车驾驭证。
驾驭重、中型载货轿车有前款规则景象的,按前款规则加倍罚款,并处撤消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六条 驾驭改动、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能标准的灯火设备、动力设备的机动车上路途行进的,拘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况,收缴违法设备,对车辆一切人处两千元罚款,对不合法改装的单位或许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驾驭机动车形成交通事端后逃逸,没有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则处分,能够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仅形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三个月;
(二)形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六个月。
驾驭机动车形成交通事端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其刑事职责,并处撤消其机动车驾驭证,且毕生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将毕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时经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驾驭无号牌、无行进证或许未获得暂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路途行进的,拘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六个月。
非轿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则景象的,拘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六个月。
驾驭人不按照暂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刻和路途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则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上路途行进的机动车,不按规则装置、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许以其他办法阻碍交通监管的,拘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况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六个月。
已获得暂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路途行进的,未按规则在前、后挡风玻璃张贴暂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则处分。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则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2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拘留机动车,处五万元罚款:
(一)运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进证、查验合格标志的;
(二)运用假造、变造的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查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一切人能够证明系别人实施前款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驾驭机动车形成交通事端负悉数职责或许首要职责没有构成犯罪的,按其形成交通事端违法行为应处分款数额的两倍处分,并按规则暂扣机动车驾驭证。
发作交通事端致人重伤没有构成犯罪,负有事端非必须职责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一个月;负有事端平等职责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两个月;负有事端悉数职责或许首要职责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三个月。
发作交通事端致人逝世没有构成犯罪,负有事端非必须职责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三个月;负有事端平等职责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根据交通技能监控记载材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分并记分。
机动车一切人不能供给实施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驭人
名字和机动车驾驭证并经违法行为人供认的,对机动车一切人予以处分并记分。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交通技能监控记载材料应当暂扣驾驭证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告诉该机动车一切人在十五日内依法承受处理。机动车一切人是单位或许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机动车驾驭证被撤消的,不能暂扣驾驭证并记分的,对该机动车一切人另处一千元罚款。
机动车一切人在规则期限内未承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布告机动车一切人的机动车驾驭证停止运用,驾驭证停止运用期间驾驭机动车上路行进的,处一千元罚款,并拘留机动车,直至承受处理停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向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请求核对,经查验事实的,应当撤消该违法记载:
(一)交通信号灯因毛病或许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驭人辨认的;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驭人辨认的;
(三)恪守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能监控设备记载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一起具有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能够请求革除一次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验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能够给予正告,免予罚款处分。
(一)该违法行为未形成交通事端;
(二)该违法行为发作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涵本市无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载;
(三)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分,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 从事轿车租借事务的运营单位,其租借车辆驾驭人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应当加剧处分的,运营单位能够供给根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查验核实后,不适用本法令规则的加剧处分。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七条 行人、搭车人、非机动车驾驭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自愿承受路途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能够组织其帮忙保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正告,免予罚款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对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累积记分准则。机动车驾驭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到达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拘留其机动车驾驭证,对其进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相关常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驭证。
机动车驾驭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许累积记分到达三十分以上的,应当从头承受驾驭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驭证。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驭人在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许交通事端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到达十二分的,能够请求参与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组织的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相关常识的学习,时刻不少于六小时。经查核合格后,每次能够削减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越六分。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驭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驭证处分的,除依法处分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指定的地址承受六小时的路途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承受安全教育或许从头承受驾驭技能训练应当在暂扣驾驭证期限内完结。因违法行为人的原因在暂扣期满未完结的,暂扣期限主动延伸至完结停止。自暂扣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仍未完结的,撤消机动车驾驭证。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驭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处分的,能够请求参与有关部分组织的社会服务,供给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一天,但最长不得超越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期限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 承受安全教育或许参与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结。由别人替代或许有其他招摇撞骗行为的,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时刻从头核算。
第四十四条 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的详细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会同市卫生、民政、城管等有关部分及市义工联合会等拟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定时将机动车驾驭人和运送企业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告诉信誉征信组织录入个人或许企业信誉征信体系,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则查询:
(一)个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被并处拘留、撤消或许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三个月以上的;
(二)发作路途交通事端致人重伤或许逝世且负有事端职责的;
(三)一年内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遭到五次以上罚款处分的;
(四)运送企业车辆均匀违法率较高或许发作逝世交通事端负首要以上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能够根据从事机动车稳妥事务的稳妥组织的要求,定时将第四十五条规则的信息抄送相关稳妥组织。稳妥组织不得以任何办法发布该信息或许将该信息用于与机动车稳妥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法令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交通技能监控设备记载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贰言的,能够直接到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分决议书。
按照前款规则交纳罚款后,当事人对处分仍有贰言的,能够自缴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请求行政复议。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分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对行人、搭车人、非机动车驾驭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分决议并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分印制的专用收据。非机动车驾驭人不能当场交纳罚款的,交通警察能够拘留其非机动车;
(二)适用一般程序处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或许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分决议并实行;
(三)撤消机动车驾驭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作出处分决议并实行。
第四十九条 在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许暂时泊车的,交通警察能够运用交通技能监控设备取证后,作出处分决议。
第五十条 驾驭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成果有贰言的,选用国家计量认证的红外线酒精测试仪再次进行检测,并以该次检测成果作为确认违法行为性质的根据。
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成果未超越酒后确认标准百分之五十,或许未超越醉酒确认标准百分之二十五的,当事人能够要求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成果作为处理根据;检测成果与前款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成果共同,或许不完全共同但不影响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确认的,检测费用由当事人承当。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次以上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记载的,交通警察能够拘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承受处理停止。
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驭证或许布告驾驭证停止运用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告诉机动车一切人承受处理;一切人在规则期限内未承受处理的,交通警察能够拘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承受处理停止。
因有前两款规则景象被拘留机动车所发作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许车辆一切人承当。因采纳不正确的办法拘留车辆形成机动车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依法承当
补偿职责。
机动车有路途
交通违法行为记载未承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不予发放机动车查验合格标志、不予处理搬运挂号等事务,直至违法行为承受处理停止。
第五十二条 被依法拘留的机动车需求移动补办相关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在供给合法证明后,将机动车拖至相应地址补办手续。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十三条 因发作交通事端需求拘留机动车进行查验、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在查验、判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告诉当事人收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收取并且经布告三个月仍未收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分依法处理;对不合法组装和到达作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作废;机动车触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分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下列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能够以现场记载办法固定根据,并作为处分根据:
(一)在制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许路段鸣喇叭的;
(二)不按规则运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火的;
(三)驾驭机动车行进时手持拨打或许接听手机的;
(四)行人、非机动车驾驭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
交通警察的现场记载应当详细、标准。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按照机动车一切人供给的通讯地址邮递送达交通技能监控设备记载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告诉书及相关法令文书。经机动车一切人赞同,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也能够经过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许其他约好办法奉告,不再另行送达法令文书。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供给通讯地址作为法令文书的送达地址;未供给的,以挂号地址为法令文书的送达地址。通讯地址改动的,应当及时告诉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一切人向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供给自己有用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办法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经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及时将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告诉机动车一切人。
第五十八条 对交通技能监控设备记载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能够交由部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统辖;当事人能够挑选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承受处理。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的强制办法或许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法令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请求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议。请求人不服复议决议的,能够自复议决议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能够向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告发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对单位和个人告发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对,依法处理;处理状况应当及时奉告告发人。
第五章 法令处理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采纳考勤记载、查看查核等办法,加强路面巡查查看。定时对固定交通监控设备进行保护保养,保证其有用运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处理,进步交通警察的本质和处理路途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行政法令的事务训练、查核。交通警察经查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实行职务。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分,除按规则当场收缴的外,应当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实施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国库。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职务便当收受别人资产或许获取其他利益;
(二)违背规则消除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载;
(三)计算交通违法、交通事端及伤亡数据时招摇撞骗;
(四)以各种形式搅扰依法进行的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活动;
(五)不实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准则或许不按规则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悉数上缴国库;
(六)不实行法定职责;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追查职责。
第六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全市查办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状况向市人大常委会陈述,并向社会发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交通处理法令的社会监督准则,延聘社会有关人员,对交通警察实行法定职责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不实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指控。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受理告发的专门组织和告发电话并在报纸、政府网站予以发布,对公民的告发及有关定见和主张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状况答复告发人或许主张人。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法令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不依法实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成果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严厉的岗位职责制和职责追查制,对违法处分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当事人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令下列用语的意义是:
(一) 年,指天然年度;
(二)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七十条 本法令规则应当拟定详细实施办法的,相关部分应当在本法令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拟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令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路途交通处理处分法令》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