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收押金有何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8 01:20浏览量:2583
如今大部分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以保证两边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单位在签定合同时会收取押金。那么签劳作合同收押金有何危险?在法令上有哪些相关的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假如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薪酬做典当。其实,这种做法是违背法令的,一旦劳作者向劳作部门投诉,企业是因小失大。新《劳作合同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则,并规则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处分办法。因而,新法施行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只面对行政处分,还将面对民事补偿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小李受聘到北京某轿车运送公司任卡车司机一职,月薪酬为3500元,劳作合同期限为二年,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内,该公司并没有给小李发放薪酬,该公司称,要把小李在试用期的薪酬暂时扣押,待劳作合同期满后在发给小李,小李以为这样不合理,并向本律师咨询
《劳作合同法》的有关法令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九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得要求劳作者供给担保或许以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不得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证件。”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扣押劳作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交还劳作者自己,并按照有关法令规则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以担保或许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交还劳作者自己,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法令危险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假如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薪酬做典当。其实,这种做法是违背法令的,一旦劳作者向劳作部门投诉,企业是因小失大。新《劳作合同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则,并规则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处分办法。因而,新法施行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只面对行政处分,还将面对民事补偿。
本案中,小李可与单位进行交流洽谈,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付出暂扣的薪酬;洽谈不成,小李可向劳作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作裁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得要求劳作者供给担保或许以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不得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证件。如若您需求法令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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