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二胎新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6 02:23浏览量:1210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能够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成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成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武士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武士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要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同意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少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遥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越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要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许收养后子女逝世的。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施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法令的准则和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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