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标准工伤确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确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进行工伤确定依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工作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鉴定为工作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工作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状况,经报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
依照前款规则应当向省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根据属地准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则的期限内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受损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工作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第五条 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填写《工伤确定请求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作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树立劳作联系的有用证明;
(二)医疗组织出具的受伤后确诊证明书或许工作病确诊证明书(或许工作病确诊鉴定书)。
工伤确定请求表的款式由劳作保证部一致拟定。
第六条 请求人供给材料不完好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当场或许在15个作业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奉告工伤确定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材料。
第七条 工伤确定请求人供给的请求材料完好,归于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统辖规模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受理。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奉告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后,根据需求能够对供给的根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帮忙。用人单位、医疗组织、有关部分及工会组织应当担任组织相关人员合作作业,据实供给状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在进行工伤确守时,对请求人供给的契合国家有关规则的工作病确诊证明书或许工作病确诊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工作病确诊证明书或许工作病确诊鉴定书不契合国家规则的格局和要求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能够要求出具根据部分从头供给。
第十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后,能够根据作业需求,托付其他统筹区域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相关部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作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一起进行,并出示实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作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作业需求,进入有关单位和事端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确定有关的材料,问询有关人员;
(三)记载、录音、录像和仿制与工伤确定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保存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供给状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 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能够根据受损伤员工供给的根据依法作出工伤确定定论。
第十五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确定决议。确定决议包含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确定决议和不归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确定决议。
第十六条 工伤确定决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员工的
名字、性别、年纪、工作、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端时刻和诊治时问或工作病称号、损伤通过和核实状况、医疗救治的基本状况和确诊定论;
(四)确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确定为不归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根据;
(五)确定定论;
(六)不服确定决议请求行政复议的部分和期限;
(七)作出确定决议的时刻。
工伤确定决议应加盖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工伤确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自工伤确定决议作出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将工伤确定决议送达工伤确定请求人以及受损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工伤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则实行。
第十八条 工伤确定完毕后,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将工伤确定的有关材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 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议不服或许对工伤确定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进行工伤确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实行帮忙责任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