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多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0 05:07浏览量:2161

网友发问:
事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范为多少?请举例说明一下。
律师回答:
依照发作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的5‰。 股权出资事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盈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核算基数
方针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
事例:
(1)假定A企业2014年全年收入额为10万元,实践发作事务招待费300元,问企业交税调整金额多少?
(2)假定B企业2014年全年收入额为10万元,实践发作事务招待费1000元,问企业交税调整金额多少?
答案:
(1) A企业收入限制规范=10 万元×5‰=500元 A企业事务招待费限制规范=300 元×60%=180元 A企业交税调整添加金额=300元-180元=120元。
(2) B企业收入限制规范= 10 万元×5‰=500元 B企业事务招待费限制规范=1000 元×60%=600元 B企业交税调整添加金额=1000元-500元=500元。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