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产业协议的概念并未出现在详细的法令条文之中,婚前产业协议是指男女两边对各自婚前一切产业做出的不作为
婚后共有产业的约好。对婚前产业一切权的归属作出约好在婚前、婚后均可处理,不受挂号与否的约束。
关于婚前产业协议概念的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的观念
一种观念:婚前产业协议,是指男女两边在结婚挂号之前就两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产业的归属所作的约好。约好的内容可所以婚前产业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一切,能够约好为一起一切。
另一种观念以为:婚前产业协议是指男女两边对各自婚前一切产业做出的不作为婚后
共有产业的约好。对婚前产业一切权的归属作出约好在婚前、婚后均可处理,不受挂号与否的约束。
法令规则
我国《
婚姻法》第19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则。”
第18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
(一)一方婚前的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取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则夫妻各方婚前的产业归各自一切,但一起又答应夫妻两边书面约好婚前个人产业归夫妻两边共有。
怎么缔结婚前产业协议
首要,两边有必要出于自愿缔结产业协议,不能隐秘、诈骗、钳制,也不能乘人之危。根据不真实的意思表明所缔结的协议是无效的;其次,协议的目标有必要是夫妻产业(括婚前产业和婚后产业),不属于夫妻一切的产业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
再次,协议的内容有必要合法,既不能躲避法令,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为了使产业协议有用且不遗失要害条款,主张最好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许审阅产业协议,以防止因起草时不小心而给将来形成巨大损失,达不到签定婚前产业协议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