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收养法的全文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2 04:11浏览量:1860

网友咨询:最新收养法的全文是什么?
晋中律师为你讲说: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发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联系,保护收养联系当事人的权力,拟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育、生长,遵从相等自愿的准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令、法规。
  第二章 收养联系的建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
  (一)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安排能够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组织;
  (三)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子女的生爸爸妈妈。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能够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约束。
  华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约束。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许残疾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约束。
  第九条 无爱人的男性收养女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纪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爸爸妈妈送养子女,须两边一起送养。生爸爸妈妈一方不明或许查找不到的能够单独送养。
  有爱人者收养子女,须夫妻一起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两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赞同。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均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爸爸妈妈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或许的在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育责任的人赞同。有抚育责任的人不赞同送养、监护人不愿意持续实行监护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则改变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许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爸爸妈妈赞同,能够收养继子女,并能够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约束。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挂号。
  除前款规则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按照本法规则的收养、送养条件缔结书面协议,并能够处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许送养人要求处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处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孤儿或许生爸爸妈妈无力抚育的子女,能够由生爸爸妈妈的亲属、朋友抚育。
  抚育人与被抚育人的联系不适用收养联系。
  第十七条 爱人一方逝世,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逝世一方的爸爸妈妈有优先抚育的权力。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则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条 禁止生意儿童或许借收养名义生意儿童。
  第二十条 外国人按照本法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供给收养人的年纪、婚姻、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资料,该证明资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组织或许评判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缔结书面协议,亲身向民政部门挂号,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处理收养公证。收养联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存收养隐秘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志愿,不得走漏。
  第三章 收养的效能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力责任联系,适用法令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力责任联系,适用法令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联系的规则。
  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能够随养父或许养母的姓,经当事人洽谈一致,也能够保存原姓。
  第二十四条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则的收养行为无法令效能。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承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令效能。
  第四章 收养联系的免除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曾经,不得免除收养联系,但收养人、送养人两边协议免除的在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自己赞同。
  收养人不实行抚育责任,有优待、遗弃等损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免除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收养联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到免除收养联系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二十六条 养爸爸妈妈与成年养子女联系恶化、无法一起生活的,能够协议免除收养联系。不能达到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免除收养联系应当达到书面协议。收养联系是经民政部门挂号建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处理免除收养联系的挂号。收养联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处理免除收养联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 收养联系免除后,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即行消除,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责任联系自行康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责任联系是否康复,能够洽谈确认。
  第二十九条 收养联系免除后,经养爸爸妈妈抚育的成年养子女,对缺少劳动才能又缺少生活来源的养爸爸妈妈,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优待、遗弃养爸爸妈妈而免除收养联系的,养爸爸妈妈能够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开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爸爸妈妈要求免除收养联系的,养爸爸妈妈能够要求生爸爸妈妈恰当补偿收养期间开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爸爸妈妈优待、遗弃养子女而免除收养联系的在外。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劫持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议》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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