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意大利傲时公司(以下简称傲时公司)于1985年10月17日介意大利川域素省注册,1987年1月19日经改变注册后启用ORGANISED SYSTEM S.R.L称号,尔后,公司的中文称号运用“傲时公司”。1996年2月19日,该公司更名为O.S.PANTO.S.R.L,中文称号未变。傲时公司以规划制造木材干燥设备为首要运营活动之一,其经过香港协昌木业机械有限公司在我国内地建立的子公司对我国出售产品。为了到达促销产品的意图,该公司制造了各种不同版别的广告册,并运用其间的图片、文字说明、示意图等介绍该公司的产品。该画册介意大利于1986年正式出书。
上海申德体系技能公司(以下简称体系公司)建立于1992年10月24日,其运营事务包含出产木材干燥设备。该公司于1995年中止出产干燥设备。同年5月3日,上海申德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建立,其运营事务中包含木材干燥设备。
1993年,傲时公司的代理商发现体系公司运用其公司画册中的干燥设备图片制造宣扬品向客户发出,即发表声明,提出抗议。尔后又发现体系公司、木业公司连续运用其公司画册中的图片。体系公司1993年9月~1995年11月,在参与广州第三届世界木材加工机械技能体系博览会、北京第四届世界木匠及家具机械设备博览会、上海第四届世界林业及木材加工机械技能交流博览会以及在与吉林省泉阳林业局计划处、香港英伟贸易公司洽谈生意时,向客户先后发出的“申德木材干燥设备用户陈述”宣扬画册中,有9张或5张图片是从傲时公司的中英文广告画册中抄袭的。木业公司1995年8月~1997年6月,在与吉林省泉阳林业局计划处、香港英伟贸易公司洽谈生意时,将体系公司的“申德木材干燥设备用户陈述”寄给客户洽谈事务,该材料中有5张图片是从傲时公司广告画册中抄袭的。一起,木业公司在大连世界家具、灯饰及木匠机械博览会、上海木匠机械博览会、四川成都木匠机械博览会上向客户发出的广告画册中有一幅“干燥设备原理图”,系从傲时公司广告画册中选用桌面拼接技能抄袭的。
傲时公司以体系公司、木业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定作出后,原审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怎么确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运营者”的规模?
2 体系公司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行为?
【法院判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民初字第25号):
1 被告体系公司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
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 847 562元;
2 被告木业公司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 679 662元;
3 上述体系公司、木业公司敷衍金钱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则履行;
4 本案的产业保全费20 000元、审计费10 000元,判定费500元,算计30 500元,由二被告各承当一半;案子受理费51 510元,由体系公司承当21 510元,木业公司承当30 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定:
1 改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定第一项为:体系公司于本院判定收效之日起15日内付出傲时公司经济损失补偿金人民币29 621元,并承当该款自1995年12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借款利息。
2 改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定第二项为:木业公司于本院判定收效之日起15日内付出傲时公司经济损失补偿金人民币292 479元,并承当该款自1997年7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借款利息,体系公司对上述金钱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3 吊销原审判定第三项、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