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则,对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才干恳求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能够恳求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罗列如下:
(一)专利恳求人对不予受理其恳求不服的;
(二)专利恳求人对恳求日确实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恳求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恳求人对其专利恳求按保密专利恳求处理或许不按保密专利恳求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恳求人对专利恳求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恳求人对视为抛弃获得专利权的权力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停止不服的;
(八)专利恳求人、专利权人因耽搁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力损失,恳求康复权力而不予康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施行强制答应的决议不服的;
(十)强制答应恳求人对停止施行强制答应的决议不服的;
(十一)世界恳求的恳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施行细则榜首百零二条停止其世界专利恳求不服的;
(十二)世界恳求的恳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施行细则榜首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议不服的;
(十三)布图规划挂号恳求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规划恳求不服的;
(十四)布图规划挂号恳求人对布图规划恳求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规划挂号恳求人、布图规划权力人因耽搁有关期限形成权力损失,恳求康复权力而不予康复的;
(十六)布图规划权力人对非自愿答应决议不服的;
(十七)布图规划权力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略布图规划专有权所作行政处分不服的;
(十八)专利署理安排对吊销其安排的处分不服的;
(十九)专利署理人对吊销其《专利署理人资格证书》的处分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最终一项归于“兜底”条款,包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一些详细行政行为,如:对分案恳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不予减缓费用不服的;对不予退款不服的;对著录项目改变不服的;对著录项目改变申报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间断程序不服的;对间断程序恳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生物资料样品视为未保藏不服的等等。
除上述罗列的详细行政行为外,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作为方式存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也能够恳求复议,如当事人因耽搁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力损失,恳求康复权力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超越合理期限迟迟不作出是否准予康复权力的批阅决议等。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则,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则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恳求行政复议时,能够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