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6 10:13浏览量:483

案情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大连征稽处旅顺口所(下称征稽所)依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察作业的告诉”等文件精力,同旅顺公安分局民主桥派出所签订了联合进行路检路查偷漏养路费的协议。1996年6月24日,被告征稽所人员会同民主桥派出所民警在旅顺口区三涧堡镇设路卡进行路检路查作业。下午4时左右,李某无证驾驭无车牌农用三轮车驶入设卡路段,发现前方路口有路检,就调车头向洪家村方向行进。参与路检的两名民主桥派出所作业人员发现后,当即驾驭吉普车随后前往清查。李某驾驭农用三轮车行至丽雅食杂店门前拐弯,因为车速过快,失控撞断路边水泥电线杆,电线杆倒下时砸碎李某头颅致其当即逝世。死者李某的妻子王某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大连征稽处旅顺口所补偿李某抚恤金、逝世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5万元。被告征稽所答辩称:我单位进行路检路查,是履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察作业的告诉,对路途行车偷漏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者进行查办,是职责行为。李某违章驾车,因惧怕查看而逃跑,在逃跑中撞断电线杆逝世,我方无任何职责,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法院审理以为:被告征稽所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路口设卡路查看稽偷漏养路费状况,其行为系正常履行公务。其作业人员发现原告之夫李某无车牌驾车,即驱车尾清查明状况,其行为并非违法。因而,被告建议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应予支撑。原告之夫李某无证驾驭无车牌农用三轮车,理应自动泊车承受路检,而其为躲避被告征稽所查看驾车而逃,导致车毁人亡的结果,职责理应自行承当。因而,原告王某诉请被告征稽所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没有引荐阅览:
根据,不予支撑。该院据此于1997年6月17日判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恳求。事例剖析本案的原因是因为交通征稽所和派出所联合上路查看偷漏养路费的车辆,这归于行政机关履行公务的行为,李某为躲避清查而撞死,原告以为与二机关的追逐行为有关。但这不是一般的交通事故,而是一同由行政法律行为引起的人身危害案子,应该经过行政诉讼和国家补偿的途径处理。本案二机关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们对行政相对方的补偿归于国家补偿中的行政补偿。国家补偿有严厉的程序要求,根据我国《国家补偿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王某欲取得补偿,应首先向施行清查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国家补偿的恳求,假如该机关自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补偿或许原告对补偿数额有贰言的,能够自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补偿发作在相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侵权行为和合同引起的危害,而非行政机关履行职务的行为发作的危害。现在,我国尚无任何引荐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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