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8 15:45浏览量:2212
汇编著作著作权的确定与维护
案情简介
195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言语研究所(以下简称言语所,前身为中国科学院言语研究所)开端编纂《现代汉语词典》,1978年由商务印书馆正式出版发行。1988年,言语所完结了对《现代汉语词典》的补充,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现代汉语补编》(简称《补编》)。1992年,由王同亿主编、海南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新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大词典》。1993年,言语所和商务印书馆向原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王同亿和海南出版社的《新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大词典》很多抄袭了《现代汉语词典》和《补编》,严峻侵略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当即中止危害,毁掉侵权词典的印刷版和库存本,向原告揭露赔礼道歉,消除给原告形成的危害和影响并向两原告付出著作权危害赔偿金和专有出版权危害赔偿金分别为20万元和52万元。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则辩称:原告所指控被告的抄袭行为主要是针对词典的义项,而义项归于社会同享的词语资料,言语所对这些义项的搜集和记载不归于创造,并且言语所只对《现代汉语词典》和《补编》享有全体著作权,而对本案争议所触及的一个个义项不享有著作权。因而,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略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
法院一审确定原告的两部词典初次体系的以文言方式给出了现代汉语词语的释义和例句,是独立创造完结的辞书类著作,原告的两部词典义项中的例句大部分是改编或许自撰,而大部分释义也与先出词典相同词目的表达方式显着不同,因而具有独创性,原告对该词典和义项都享有著作权。被告所建议的义项不是独立著作,不享有著作权,原告只享有全体著作权的观念不能成立,判别抄袭与否不以抄袭部分是否构成别人著作中的独立享有著作权的部分为要件。被告的两部词典中很多运用原告两部词典义项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两部词典的抄袭,两被告应依法承当一起侵权职责。被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现代汉语词典》和《补编》的释义、例句是作者在搜集很多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创造发生的,契合著作的构成要件。言语所对具有独创性的释义、例句依法享有著作权,商务印书馆依法享有专有出版权。上诉人的抄袭行为是显着的,已构成对言语所的著作权、商务印书馆的专有出版权的危害,应承当侵权的民事职责,因而依法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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