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0 17:28浏览量:392

上海市路途交通处理法令(第三次批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四十八号
(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经过,依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上海市路途交通处理法令〉的决议》)第一次批改,依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批改〈上海市路途交通处理法令〉的决议》第2次批改,依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改〈上海市路途交通处理法令〉的决议》第三次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路途交通处理,保护交通次序,保证路途交通安全和疏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处理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规矩,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路途交通活动及其处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路途交通处理的主管部分。市和区、县公安交通处理部分,依照各自责任详细担任辖区内的路途交通处理作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处理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一起做好路途交通处理作业。
第四条  本市实施以削减交通违章、防备交通事故为意图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校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总称单位)应当执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处理作业。
第五条  交通处理配备、交通安全设备的建造、修补、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扬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恪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毋忝厥职,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  每年5月2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路途交通安全宣扬日。
第二章 行人和搭车人
第八条  行人应当在下列路途上行走:
(一)步行街;
(二)人行道;
(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许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许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能够在距路途边际或许障碍物边际一米宽度内行走。
行人横过车行道,应当走人行横道,并恪守交通信号;设有阻隔设备的,行人不得跨过。
第九条  在车行道上推广摩托车或许非机动车的,应当恪守下列规矩:
(一)紧靠右侧边际顺向推广,设有交通指示标志的,依照交通指示标志所示推广;
(二)横过车行道时,依照行人通行规矩推广;
(三)不得并排推广。
第十条  行人阻止进入高速公路、高架路途以及其他不得进入的路途。
行人不得私行进入交通管制区域。
第十一条  搭车人应当恪守下列规矩:
(一)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
(二)不得向车外抛撒杂物;
(三)不得在机动车行进中搅扰驾驭员的操作;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车辆左边车门上、下车;
(五)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第三章 车辆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
车辆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查验合格、注册挂号,并获得号牌、行进证或许行车执照后方准上路途行进。
第十三条  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施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和发放方法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
本市严格控制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中止核发燃油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
第十四条  契合申领车辆号牌条件的单位或许个人,凭车辆的有用凭据,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矩,向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申领车辆号牌、行进证或许行车执照。
第十五条  申领本市车辆号牌、行进证或许行车执照的,国产车辆应当是列入国家和本市发布的国产车辆产品目录的车辆,进口车辆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矩。
第十六条  本市依照国家规矩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倡议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时查验。
车辆未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定时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上路途行进。
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承受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的专项查验,未经专项查验或许专项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上路途行进:
(一)改动车身设备、色彩或许车辆首要技能参数的;
(二)车况不契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转安全技能条件的;
(三)因严峻、特大交通事故受损经批改的。
机动车辆被粘贴路途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许被告知路途交通监控体系记载有违章景象,该机动车的驾驭人员逾期未承受处理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在违章行为处理后,再处理车辆定时查验手续。
第十八条  需求改装机动车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提出请求并供给有关技能资料,经审阅赞同后方可改装。
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参与本市研发的新车种、新车型的安全技能论证和功能判定。
第十九条  允许运用机动车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契合广告法规的规矩,并应当依照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规矩的方法、方位设置。
第二十条  机动车需求过户、转籍、作废、更新、改动、停驶或许复驶的,应当契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矩,并到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他有关部分处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市应当对车种构成、车辆功能、车用燃料采纳优化方法。
机动车行进年限、行进路程、损坏程度或许能耗、排污契合作废规范的,予以强制作废。
作废的机动车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一致收回和崩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阻止下列行为:
(一)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设备;
(二)组装车辆;
(三)私行替换车辆发动机、车架或许底盘总成;
(四)私行运用国家规矩的特种车辆标志。
第四章 车辆驾驭人员
第二十三条  驾驭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证(以下简称驾驭证)。
驾驭有动力设备的残疾人专用车或许助动自行车的人员,应当持有上海市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或许上海市助动自行车操作证(以下总称操作证)。
第二十四条  申领机动车学习驾驭证的,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的寓居证明;
(二)契合国家规矩答应学习驾驭的年纪;
(三)驾驭习惯性检测合格。
契合前款规矩,经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交通法规常识查核合格的,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收到机动车驾驭请求表等有关凭据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机动车学习驾驭证。
第二十五条  在路途上学习驾驭机动车的,应当在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规矩的路途和时刻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申领机动车教练员证的,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驾驭作业五年以上;
(二)三年内未发作有责任严峻交通事故或许负首要责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
契合前款规矩,经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考试合格的,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教练员证。
未获得机动车教练员证的,不得从事机动车教练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驭证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考试。考试合格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驾驭证。
第二十八条  依照国家规矩需求实习的机动车驾驭人员,在驾驭实习期内,驾驭的车辆应当悬挂实习车暗示牌。
第二十九条  申领操作证的,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年满十六周岁。
契合前款规矩,经区、县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考试合格的,区、县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操作证。
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申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肢体残损影响驾驭的人员不得申领助动自行车操作证。
第三十条  本市实施机动车驾驭人员交通违章记分准则。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对违背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驭人员应当在依法予以处分的一起,依照有关规矩予以记分。
机动车驾驭人员一年内交通违章记分累计到达规矩分值的,应当参与交通法规与相关常识和路途驾驭、场所驾驭的考试。
第三十一条  驾驭人员应当增强交通法制观念,承受以交通法规、安全驾驭技能和驾驭职业道德为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
各级交通安全教育校园应当健全规章准则,执行教育计划,进步教育质量。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驭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从头承受驾驭习惯性检测:
(一)发作有责任严峻交通事故或许负首要责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的;
(二)需从事公共客运的。
机动车驾驭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定时承受驾驭习惯性检测:
(一)从事危险品运送的;
(二)年满六十周岁需求持续从事机动车驾驭的。
机动车驾驭人员习惯性检测部分鉴定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公共客运、危险品运送的机动车驾驭;归纳鉴定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驭。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定时对驾驭人员的驾驭证进行审验。
驾驭人员的驾驭证未在规矩期限内承受审验或许审验不合格的,不得持续驾驭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阻止下列行为:
(一)假造、冒领或许生意机动车通行凭据;
(二)假造、涂抹操作证或许运用假造、涂抹的操作证或许冒用别人操作证;
(三)驾驭证、操作证被依法吊扣、刊出后持续驾驭车辆;
(四)驾驭证、操作证被暂扣后,超出暂扣凭据有用期限持续驾驭车辆;
(五)驾驭人员在驾驭车辆时运用移动电话;
(六)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驭残疾人专用车;
(七)残疾人专用车搭乘人员;
(八)严峻违背机动装载规矩,足以损害人身、产业安全;
(九)在交通骨干路途的路口违背交通信号指示,驾驭机动车强行跳过泊车线行进,危及交通安全。
第五章 车辆通行
第三十五条  车辆应当各行其道。遇有障碍物有必要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进的车辆优先通行。
第三十六条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依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疏通的准则,能够采纳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刻、划定约束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据等交通处理方法。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能够依据路途交通情况和暂时泊车需求,依照有关法规规矩设置或许调整暂时停放点。车辆暂时停放点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不得堵塞交通。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采纳关闭骨干路途、组织区域性单向交通网络、步行街等严峻交通处理方法时,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赞同并于实施十日前布告。但特别、紧急情况在外。
第三十七条  禁上下列车辆在路途上行进:
(一)畜力车、独轮车、人力车;
(二)履带式机动车;
(三)后三轮摩托车;
(四)拖带全挂车的机动车;
(五)市人民政府规矩的其他车辆。
郊县号牌的燃油助动自行车阻止在市中心区域内行进。
拖拉机不得在市中心区域内和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规矩阻止通行的时刻、路段内行进。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有必要依照公交先行、便利市民和有序安全的准则核定行进路途及站点,并应当自收到行进路途及站点请求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公共轿车、电车、专线车、远程客运班车、通勤车应当依照核定的路途、站点行进或许停靠。
运送修建废物、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依照核定的路途、时刻行进。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行进中遇到前方路段交通受阻时,应当顺次行进;需求泊车等候通行时,不得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路途阻止泊车线内。
第四十条  在设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阻隔设备的路途上,阻止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进。
在划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道线的路途上,阻止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但遇非机动车道上有机动车暂时泊车、障碍物或许路面损坏等有必要借道行进的在外。
在划有分道线、中止线的穿插路口,阻止非机动车越线泊车。
阻止车辆在人行道上行进或许恣意停放。
第四十一条  高架路途为机动车专用路途并阻止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简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
(三)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拖拉机;
(五)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六)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七)绞接式客车、带挂车的轿车和载重量在八吨以上的货运车辆;
(八)规划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辆;
(九)市人民政府规矩的其他机动车辆。
第四十二条  高架路途车道分为快速车道和慢速车道。在路途疏通情况下,车辆应当按车道所示速度符号行进。
第四十三条  高架路途上行进的车辆不得恣意改换车道。
高架路途上行进的车辆需求改换车道的,不得一次接连改换两条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进。
第四十四条  在高架路途上行进的车辆应当坚持车况无缺,不得发作因缺电、缺水、缺油形成的抛锚,不得恣意泊车。因毛病不能持续行进的,应当将车辆移至路面右侧,依照规矩设置正告标志并及时陈述。
第六章 路途和泊车
第四十五条  城市路途展开规划和建造应当习惯路途交通的展开需求,进步路途通行才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路途展开规划和建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路途的详细规划应当寻求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的定见,定见不一致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决议。
第四十六条  路途建造单位在进行路途规划时,应当考虑路途交通和处理的需求,其间交通组织计划和交通安全设备、路口渠化的规划等,应当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审阅赞同。路途建造竣工后,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参与检验。
第四十七条  设置横跨路途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上不得小于五百二十厘米;在沿街修建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上不得小于二百五十厘米,物体边际距车行道不得小于二十厘米。
第四十八条  阻止下列占用路途损害交通安全或许打乱交通次序的行为:
(一)倾倒修建废物、工程渣土;
(二)设点擦拭或许修补机动车辆;
(三)私行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标志、标牌。
第四十九条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依据路途交通处理的需求和便利辨认的要求,依法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对损坏、残损的,应当及时批改、替换。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交通集散地和地铁、轻轨等客流量大的站点以及新建的公共修建、住宅楼,建造单位有必要依照规矩装备或许增建泊车场(库)。改建、扩建的公共修建、住宅楼,也应当依照规矩配建或许增建泊车场(库),建造单位确有困难不能依照规矩配足泊车车位的,应当经有关处理部分和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赞同,并交纳泊车场(库)建造差额费。
泊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运用。
第五十一条  泊车场(库)的交通规划应当契合国家和本市的泊车场(库)设置规范,其泊车车位数、出入口方位、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应当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审阅赞同。
泊车场(库)建造竣工后,泊车车位数、出入口方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建造单位应当向原审阅赞同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请求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交付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社会泊车场(库)和公共修建配建的泊车场(库)应当向社会车辆敞开。
第五十二条  改动泊车场(库)运用性质的,应当经市规划、建造等处理部分赞同和征得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赞同,并按占用的车位数补建或许交纳占用车位数的建造差额费的百分之一百三十。
泊车场(库)建造差额费由市建造处理部分收取,专项用于社会泊车场(库)建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有权对下列景象之一的机动车实施强制牵引:
(一)违章停放的;
(二)发作交通事故不能行进的;
(三)发作毛病不能行进,影响路途疏通的。
第七章 交通安全宣扬教育
第五十四条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交通安全宣扬教育,实行下列责任:
(一)拟定和实施交通安全责任方针查核和奖惩方法;
(二)辅导、监督各单位执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交通安全比赛、评比活动;
(四)展开其他方式的交通安全宣扬教育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专业运送单位、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送单位,应当清晰专职人员担任交通安全作业,并实行下列责任:
(一)组织拟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准则,执行交通安全责任方针;
(二)定时进行车辆安全查看,及时扫除车辆毛病,保证车辆安全功能,阻止不契合运转安全技能条件的车辆上路途行进;
(三)加强车辆营运安全处理和营运场所次序处理;
(四)依照交通法规有关安全行车的规矩组织驾驭人员驾驭车辆;
(五)交通法规规矩的其他交通安全责任。
前款规矩外的其他具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清晰兼职人员担任交通安全作业,并实行前款第(三)项以外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展开员工交通安全宣扬教育活动。
中、小校园应当以交通安全常识为内容,展开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第五十七条  新闻出版、播送电影电视、文明、教育等部分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采纳各种方式,合作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做好交通安全宣扬作业。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交通事故发作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并当即陈述公安交通处理部分。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当即派员赶赴现场,敏捷处置,及时康复交通。
交通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以责论处,按责补偿的准则。
第五十九条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在承认路途交通事故等级前,应当对车辆、物品、设备等产业损失组织评价。物损评价能够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托付的专业部分或许专业人员进行。
对物损评价有贰言的,能够向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请求从头评价。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从头评价定见。
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导致受损的车辆、物品、设备,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洽谈决议修补单位。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指定受损车辆、物品、设备的修补单位。
第六十一条  无本市常住户籍或许无合法有用身份证明的交通闯祸嫌疑人,有必要供给有用担保;必要时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能够暂扣闯祸车辆及其他有关物品直至结案。
第六十二条  因路途、路途上各种管线的查看井、箱盖或许路途隶属设备残缺,保护修补单位未及时采纳安全方法,或许检修后查看井、箱盖未及时康复原状而导致交通事故的,保护修补或许检修单位应当承当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市建立交通事故伤亡帮助金,用于因交通事故遭受损伤后无力付出医疗费用或许日子困难需求帮助的人员。交通事故伤亡帮助金的筹措、运用和处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矩。
第九章 法令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对违背本法令规矩的行人、非机动车或许机动车驾驭人员,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处分并予以教育,对情节细微又乐意承受帮忙保护交通次序教育方法的,能够从轻、减轻或许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背本法令规矩的行为,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依照下列规矩处分:
(一)违背本法令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五)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许第四十条规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处理法令》的规矩处分;
(二)违背本法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或许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矩的,处正告或许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矩的,对不能供给来历合法凭据的车辆,能够暂扣或许没收;能供给车辆来历合法凭据,但未获得号牌、行车执照的,对助动自行车驾驭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有动力设备的残疾人专用车和其他有动力设备的三轮车,能够暂扣或许予以折价处理,对契合号牌、行车执照或许行进证申领条件的车辆,责令具有车辆的单位或许个人依照规矩申领号牌、行车执照或许行进证,对不契合申领条件的其他车辆,契合作废条件的,予以作废:
(四)违背本法令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三十七条或许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款规矩的,责令改正,对驾驭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具有机动车的单位或许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吊扣机动车驾驭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其间对违背第二十条规矩的,能够并处暂扣车辆至暂扣原因消失,违背第二十二条规矩的,并处没收不合法资产;
(五)违背本法令第十九条规矩的,对具有机动车的单位或许个人按每辆车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或许第四十八条规矩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间违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矩的,能够并处吊扣驾驭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七)违背本法令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法证件,能够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许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八)违背本法令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六)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或许第四十四条规矩的,对车辆驾驭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吊扣驾驭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其间违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矩的,并处没收不合法证件;
(九)违背本法令第三十四条第(八)、(九)项规矩的,对车辆驾驭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吊扣驾驭证一个月以下;
(十)违背本法令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矩的,责令改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背本法令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矩的,责令期限改正;形成严峻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形成特大交通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担任交通安全作业的专职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正告或许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辆被粘贴路途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许被告知路途交通监控体系记载有违章景象,该机动车的具有单位或许个人不帮忙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承认违章驾驭人员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能够对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背本法令规矩的车辆驾驭人员,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书面通知或许布告后,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到指定地址承受处理或许参与考试的,吊销其驾驭证或许操作证。
第六十六条  违背本法令规矩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矩的处分准则、处分程序和本法令的规矩,实施处分。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照《行政复议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矩,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规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形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六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规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令下列用语的意义为:
(一)路途,是指有路名牌的大街、公路、高速公路、高架路途、地道、车行立交桥、与路途相连接的桥梁以及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公共广场、公共泊车场(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当地;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通勤车,是指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核准的专供员工上、下班运用的机动车辆;
(四)停放,是指车辆泊车后驾驭员脱离车辆的行为;
(五)公共修建,是指旅馆、饭馆、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等对社会敞开的修建。
第七十一条  本法令的详细使用问题由市公安局担任解说。
第七十二条  本法令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上海市路途交通处理法令》的决议
(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48号发布)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路途交通处理法令批改案(草案)》,决议对《上海市路途交通处理法令》作如下批改:
一、第七条批改为:“每年5月2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路途交通安全宣扬日。”
二、第十七条添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机动车辆被粘贴路途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许被告知路途交通监控体系记载有违章景象,该机动车的驾驭人员逾期未承受处理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在违章行为处理后,再处理车辆定时查验手续。”
三、第三十四条添加两项,作为第八、九项:
“(八)严峻违背机动装载规矩,足以损害人身、产业安全;
“(九)在交通骨干路途的路口违背交通信号指示,驾驭机动车强行跳过泊车线行进,危及交通安全。”
四、第五十五条批改为:“专业运送单位、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送单位,应当清晰专职人员担任交通安全作业,并实行下列责任:
“(一)组织拟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准则,执行交通安全责任方针;
“(二)定时进行车辆安全查看,及时扫除车辆毛病,保证车辆安全功能,阻止不契合运转安全技能条件的车辆上路途行进;
“(三)加强车辆营运安全处理和营运场所次序处理;
“(四)依照交通法规有关安全行车的规矩组织驾驭人员驾驭车辆;
“(五)交通法规规矩的其他交通安全责任。
“前款规矩外的其他具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清晰兼职人员担任交通安全作业,并实行前款第(三)项以外的责任。”
五、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批改为:“(三)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矩的,对不能供给来历合法凭据的车辆,能够暂扣或许没收;能供给车辆来历合法凭据,但未获得号牌、行车执照的,对助动自行车驾驭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有动力设备的残疾人专用车和其他有动力设备的三轮车,能够暂扣或许予以折价处理,对契合号牌、行车执照或许行进证申领条件的车辆,责令具有车辆的单位或许个人依照规矩申领号牌、行车执照或许行进证,对不契合申领条件的其他车辆,契合作废条件的,予以作废。”
六、第六十五条添加两项,作为第九、十一项:
“(九)违背本法令第三十四条第(八)、(九)项规矩的,对车辆驾驭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吊扣驾驭证一个月以下;
“(十一)违背本法令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矩的,责令期限改正;形成严峻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形成特大交通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担任交通安全作业的专职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正告或许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项改为第十项。
七、第六十五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机动车辆被粘贴路途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许被告知路途交通监控体系记载有违章景象,该机动车的具有单位或许个人不帮忙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承认违章驾驭人员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能够对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本决议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路途交通处理法令》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批改,从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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