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收养手续 收养关系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4 07:16浏览量:1045

[事情] 2003年2月,李先生配偶经人介绍,来到小丽的生爸爸妈妈处,自行领养了几个月大的小丽,两边未去民政部门处理收养手续。2005年12月,因李先生与张女士爱情不好离婚,小丽随张女士共同生活,由李先生每月承当抚育费200元。2006年6月,李先生与别人再婚,并生育了一子。本年4月,李先生将小丽的生爸爸妈妈及前妻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承认收养联系无效。
[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收养小丽的行为未通过有关民政部门挂号,不符合法令的规则,该收养行为属无效行为。据此,法院作出判定李先生及前妻张女士与养女小丽之间的收养联系无效,由养女的生爸爸妈妈将小丽回收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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