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再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5 04:50浏览量:1888

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申述的状况是不同的。
1、民事诉讼中
(1)民诉定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许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子,没有新状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申述的,可按照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则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子:(高院解说)
第177条:在宣告判定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检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述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允许的裁决。
第117条:按照本解说榜首百七十七条规则,人民法院裁决允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子,没有新的现实、依据,人民检察院从头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依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现实又通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诉案子:第188条:关于自诉案子,人民法院经检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压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许裁决驳回申述。(六)除因依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现实又通知的;
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则(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底子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3、行政诉讼中:(高院解说
(1),第36条:人民法院裁决允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现实和理由从头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决确有过错,原告请求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吊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决,从头对案子进行审理。
(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则的期限预交案子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请求,或许提出请求未经同意的,按主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述,并依法处理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民诉中撤诉后再申述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不过,要记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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