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上断氧病人死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7 17:48浏览量:1081

家住兴城市的马老太太的儿子李某,因病由兴城市人民医院转送北京一医院的途中,死在了兴城市人民医院的救助车上。马老太太以为救助车上所备氧气缺乏,是导致儿子逝世的直接原因,并将兴城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昨日,兴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意外患者命丧救助车
在庭审中,原告方称,马老太太的儿子李某患中度肝硬化在兴城市人民医院住院10天。
2004年10月8日清晨,家人用兴城市医院120救助车将其转院到北京。救助车上随行的孙医师是李某在兴城市人民医院看病时的主治医师。当救助车行进到京沈高速公路河北唐山市滦县服务区邻近时,李某说:“怎样把我的氧气断了。”此刻,随行的孙医师才发现氧气没有了。
见此情形,李某的妹夫立即用手机向唐山市“110”求救。5时33分,唐山市公安局指挥高速公路抢险救助站进行救助。5时50分,高速公路抢险救助站将氧气送到,但患者李某现已中止了呼吸。
争论原告方索赔9.6万元
原告方以为,李某的死是在转院途中呈现断氧所构成的,应归于医疗事故。原告方称,李某的死给垂暮的母亲构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被告方兴城市人民医院补偿丧葬费、逝世补偿金、精神损失费合计96500元。
针对原告方的补偿要求,兴城市人民医院称,死者李某从兴城市人民医院去北京并不是原告方所以为的是“转院医治”,死者没有与兴城市人民医院实行任何转院手续,而是在家族的单独决议下去北京外诊的。兴城市人民医院供给的“120”救助车也是其家族的搭档向兴城市人民医院借用的。从法律上讲,死者在外诊的阶段与兴城市人民医院构成的是一个借用车辆的法律联系,因而,从医疗服务合同联系的视点看,兴城市人民医院没有违约之处。原告方让医院对此成果承当职责是没有道理的。
当天,法庭没有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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