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劳作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作合同制规模以内的劳作合同和劳作合同制规模以外的劳作合同;按合同的方式分为要式劳作合同和非要式劳作合同。
法律咨询:
1、我从2005 年进入公司,第一份合同到08年10月份到期,公司忘掉与我续签,后来在09年3月份补签了此份合同,签定日期两边均为09年3月份,有效期为1年。2、08年后公司与我签定了三次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两年,一年,现在第三次合同10月份到期,我本来想这次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间断与我的合同,请问我能够拿到多少的经济
补偿?(是否以08年今后年限双倍付出)?3、关于08年10月份公司忘掉与我续签合同的这段时刻,我现在是否还能够要求相关补偿(合同封面上写明合同期是08年10月14日至09年10月13日,但两边签定的日期是09年3月11号)
听讼网律师回答:
你能够书面要求与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假如单位不同意,可通过诉讼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劳作合同到期未签怎样要求补偿
原劳作合同到期后,劳作合同既未依法停止又未依法续签,相关的劳作权力责任怎么处理?这是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的景象,就办案来说,至少涉及到未签劳作合同双倍薪酬、薪酬付出、经济补偿等问题。
首要,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2倍薪酬。至于
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作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两倍薪酬罚则,现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清晰规则,上海市有关部门的履行口径是:“原劳作合同到期后,劳作者仍在该用人单位作业的,两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越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作者付出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期间的双倍薪酬。”本案中用工两边在劳作合同期满1个月内免除劳作联系,所以公司不用付出“双倍薪酬”,但如超越1个月,就另当别论了。
其次,日薪酬=月薪酬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大为月薪是3000元,日薪酬为137.93元,而不是公司按天然日折算的100元。本年国庆期间放假7天,其间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后三天是调整后的双休日,而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双休日是不计薪的。所以虽然大为节后只上了1天班,但公司除了付出当日薪酬外,还应付出国庆节3天的薪酬。
第三,《劳作合同法》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因为免除劳作联系时大为作业的年限超越了1年,所以经济补偿也要添加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