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2 06:50浏览量:1017

第一条 印章的品种
(一)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挂号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事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二)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司理职衔的印章。
(三)部分章:刻有公司部分称号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分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四)职衔签字章:刻有司理及总司理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第二条 印章的运用规则
(一)对公司经营权有严重干系、触及方针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组织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总司理职章。
(二)以公司名义对公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模范的核决等由总司理署名,盖总司理职衔。
(三)以部分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模范的核决行文由司理署名者,盖司理职衔签字章。
(四)各部分于经办事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关于公民营事业、民间组织、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分章。
第三条 印章的监印
(一)总司理职章及特定事务专用章得由总司理核定本公司的监印人员
(二)总司理职衔签字章得核定由办理部主管为监印人员。
(三)司理职衔签字章及部分章得由司理指定监印人员。
第四条 印章盖用
(一)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附表),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阅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二)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运用的印信存档。
第五条 各种印章由监印人担任保管,如有丢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全权担任。
第六条 监印人对未经核准文件,不得私行用印,违者受处。
第七条 印章丢失时除当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布告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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