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揭露作业,保证乡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力,完善乡民自治准则,促进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乡村建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等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村务揭露作业。
第三条村务揭露应当坚持全面、实在、及时、规范的准则,实施事前、事中、过后全过程揭露。
第四条乡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称号、过程、时刻、方法实施村务揭露。
村树立村务揭露监督小组,依法实行监督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揭露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村务揭露作业的安排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村务揭露作业中财政揭露的辅导监督作业。
财政、司法、督查、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做好村务揭露作业。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详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村务揭露作业的安排和辅导,承当下列作业:
(一)协助完善村务揭露规章准则;
(二)对乡民委员会成员、村务揭露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承受乡民对村务揭露有关事项的申述,查询和协调处理乡民委员会和乡民有关村务揭露的争议;
(四)对乡民委员会实行村务揭露责任状况进行定时查看。
第二章村务揭露的称号
第七条下列经济展开事项应当揭露:
(一)团体经济展开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
(二)团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成果、费用收取、合同实行和运营状况;
(三)团体建造用地和房产的运营管理;
(四)乡村犁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运营;
(五)财政收入、开销和债权债务;
(六)团体经济收益及其运用;
(七)团体土地征用的数量、
补偿规范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
(八)作业经费的运用;
(九)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第八条下列社会展开事项应当揭露:
(一)年度作业计划及实施;
(二)公益事业的展开规划及实施;
(三)契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同意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赏辅佐、违法生育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作业应当揭露的称号;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助款物、基础设施建造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助、五保供养、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运用;
(五)承受公益性捐献状况;
(六)学龄儿童的入学状况;
(七)宅基地的申报、同意和运用;
(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运用状况;
(九)旧村改造规划、
拆迁补偿规范及拆迁户补偿数额;
(十)享用误工补助的人数、规范及数额。
第九条除本法令第七条、第八条规则的事项外,经十分之一以上乡民或许五分之一以上乡民代表联名要求揭露的其它事项,也应当归入村务揭露的称号。
第十条乡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全面宣扬触及农人利益的法令、法规和政策,教育和推进乡民实行法定责任,保护乡民的合法权力。
第十一条乡民委员会应当跟着乡村经济和社会的展开,不断拓宽和丰厚村务揭露的称号,实在保证乡民的知情权、参加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乡民委员会应当树立村务揭露档案,保证档案资料实在、完好,其保存期限与村财政帐簿相同。
第三章村务揭露的程序
第十三条村务揭露应当依照下列过程进行:
(一)乡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揭露的详细计划;
(二)村务揭露监督小组对详细计划进行检查并提出定见;
(三)村党安排和乡民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评论确认揭露计划;
(四)乡民委员会对揭露计划确认的称号依照规则的方法和时刻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本法令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则的事项,应当至少每三个月揭露一次。其间,财政收支状况应当逐项逐笔发布;团体财政来往较多的村,财政收支状况应当每月发布一次;对触及乡民切身利益的严重事项,应当及时发布。
第十五条乡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乡民观看的场所树立固定的村务揭露栏。村务揭露栏的称号应当至少保存五日;保存少于五日的,应当从头发布。
具备条件的村能够经过会议、播送、电视、网络以及书面等方法揭露村务。
乡民委员会统辖多个自然村的,应当经过恰当方法分别在各自然村揭露村务。
第四章村务揭露的监督
第十六条村务揭露监督小组一般由三至九人组成,其成员由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从乡民或许乡民代表中推选发生。
村党安排和乡民委员会成员及其爱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揭露监督小组成员。
村树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从村务揭露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发生,担任对村团体财政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村务揭露监督小组应当对村务揭露的称号、过程、时刻和方法进行检查,并及时向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陈述监督状况。
第十八条村务揭露监督小组对村务揭露的称号、过程、时刻或许方法有贰言的,应当自乡民委员会提出详细计划的五日内提出。乡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起贰言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乡民对村务揭露的称号、过程、时刻或许方法有贰言的,能够自乡民委员会提出详细计划或许计划发布后的五日内经过村务揭露监督小组提出,也能够直接向乡民委员会提出。乡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起贰言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
村务揭露监督小组和乡民对乡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许纠正成果不满意的,能够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贰言并请求书面答复,乡(镇)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查询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乡民委员会研讨村务揭露作业时,村务揭露监督小组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五章保证办法
第二十条乡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揭露归入乡民委员会成员岗位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有关部门展开村务揭露作业供给必要的经费保证。
第二十二条村务揭露监督小组依法实行监督责任,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搅扰、阻止或许打击报复。
村务揭露监督小组成员不实行监督责任的,由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免除其成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乡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揭露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判教育并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乡民会议依法免除负有责任的乡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一)不按规则的称号、过程、时刻和方法揭露村务的;
(二)招摇撞骗、侵略乡民利益的;
(三)搅扰或许阻止对村务揭露进行监督的;
(四)打击报复村务揭露监督小组成员和对村务揭露提出贰言的乡民的;
(五)违背村务揭露规则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村务揭露中发现的浪费、移用、侵吞、贪婪团体资产等违法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询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令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